关于合肥瑶海区叶刚水产商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11-18 17:52:0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于合肥瑶海区叶刚水产商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龙处字〔2022〕35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叶刚水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0DKW8H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依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提取到的证据,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8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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