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基金行业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2022-02-18 22:24:32 - 第一财经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网站2月1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章五十八条。

重要内容包括:

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全链条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相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监管安排:

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完善经营机构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强化声誉约束。

《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经营机构董监高任职条件:

一是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二是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城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同时,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解决近年来监管实践中罚则不够用的问题。

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合理安排新旧衔接,简化监管规则体系。

证监会指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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