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竞业限制”不能滥用

2022-02-18 08:02:00 - 澎湃新闻

原标题:马上评|“竞业限制”不能滥用

日前,一则“万得月薪2万元员工跳槽哔哩哔哩被索赔200万元,二审改判”的消息,引发关注。

王先生从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跳槽到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万得认为他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回竞业限制补偿款6796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仲裁和一审都认为王先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过一审判决王先生退回补偿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24万元。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获改判。二审认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不应拘泥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应综合审查公司的服务对象、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等加以判断。据此,判定王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无需返还补偿款及支付违约金。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一些特殊岗位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公司独有资源。如果不对他们进行约束,任其跳槽、被竞争对手“挖墙脚”,会损害企业利益并造成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王先生确实跳槽到与万得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相关秘密为新公司服务,涉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板上钉钉的。然而,上海一中院审理发现,虽然万得和哔哩哔哩都是互联网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也有雷同之处,但实际经营范围与受众并不相同。万得主要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受众为相关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哔哩哔哩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以年轻人为主要用户。两者存在显著差距,不构成事实上的竞争关系。

为这一判决点赞!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秘密,并不是限制人才流动。不看实际业务与经营范围的不同,不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甄别,仅仅因为企业所属的领域和员工从事的岗位名称和工作内容,就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判定违反竞业限制,是一种大而化之的想当然。这样做无益于企业秘密与行业正当竞争保护,只会对正常的人才流动造成障碍,客观上还会造成对竞业限制的曲解和滥用,让一些不良企业掌握“卡人”的新姿势。

该案二审改判的最大意义也就在于此:拨开表面的迷雾,从细节出发,用证据说话,让竞业限制在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和保护企业秘密两端,找到了平衡。二审判定的一锤定音,为一些仲裁部门与司法部门打了一个样,对社会也是一次竞业限制的普法课,有利于人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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