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河粉抽检不合格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2022-02-18 10:05:3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销售的河粉抽检不合格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涉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2号附38至40号销售的河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17,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河粉系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从重庆厚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进货价格是3.6元/公斤,进货数量是2.5公斤,进货金额是9元(3.6元/公斤*2.5公斤=9元),销售价格是5.96元/公斤,销售数量是2.5公斤,销售金额是14.9元(5.96元/公斤*2.5公斤=14.9元)。违法所得为5.9元(14.9元-9元=5.9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商产品标签上的检验合格标志,并能提供进货记录,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该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72号),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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