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省发布通知

2023-02-18 11:49:47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转自: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开展划转征收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征缴流程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后,缴费人通过占用林草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项费用。采取“林草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基础信息,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同步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财政、林草部门”的征收模式。

(一)征收准备。林草部门经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开具《缴费通知书》,通过云南省税务局搭建的非税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费源信息给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作好征收准备。

(二)申报缴费。项目业主(缴费人)根据林草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核定的费额和规定的期限,通过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金三系统)或电子税务局渠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多个县(市、区)项目费款的申报和缴纳,可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网签三方协议、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三)征缴入库。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在项目业主(缴费人)缴费后开具加盖税务部门征收专用章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与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税务部门将征收信息通过非税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给有关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根据接收到的征收数据及《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作出征占用地批复。

(四)退库办理。由于多缴、误缴或不再使用已审批的林地、草原等需办理退库的,由项目业主(缴费人)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作出用地审批的林草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主管税务部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非税收入划转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林草、税务、人行、财政等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扎实有序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

(二)认真做好交接。各级财政、林草部门要认真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现有政策文件、历史征收、应缴未缴数据等基础资料,并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林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分级分类梳理,建立应缴未缴清册,掌握费款缴纳情况。

(三)实现三个确保。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办事窗口、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扫描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元化政策宣传辅导,要协调同级林草部门在送达缴费通知书时一同告知缴费人划转后有关缴费流程、缴费渠道。要发挥税务征收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征收,确保分配,确保数据回传,以满足林草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业务需求,推动划转改革事项平稳落地。

(四)持续优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人行、财政等部门落实好省委效能革命、作风革命要求,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持续优化征缴流程,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不断增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林草、税务、人行、财政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业务衔接和费源及征缴信息互联互通。要着力研究解决划转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划转初期涉及多个县(市、区)项目的缴费问题,形成共治合力,不因划转改革影响林草部门行政许可或增加缴费人负担。

四、其他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有调整将另文下达,并按下达文件执行。

编辑:秦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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