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省政府督学聘任和管理?这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02-18 11:49:47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转自: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水平,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修订完善了《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2月23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3年2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映。如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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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督导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配备、聘任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兼职督学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省政府督学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督学应当接受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省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精湛,熟悉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状况,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洁高效;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教育系统督学,教育工作经历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五)具有较强综合组织协调、分析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态度积极,工作踏实;

(六)身心健康,能够按职责要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第七条 省政府督学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督学实行差额推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照拟聘人数与推荐人数1:1.2比例确定推荐省政府督学职数分配名额;

(二)有关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和推荐名额,确定省政府督学推荐人选;省直有关部门推荐人选由本单位审核盖章,各州(市)推荐人选由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选聘;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省人民政府督学证书,聘任结果向教育部督导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省政府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九条 省政府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原因或工作变动可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省政府督学职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十条 省政府督学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连续2年不履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规定工作职责的;

(二)连续2年不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到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解聘省政府督学时,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推荐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推荐单位可以重新推荐新的督学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二条 省政府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和调研工作;

(二)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对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撰写教育督导报告或专项调研报告,为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研究制定;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教育督导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出示督学证,可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调研、随访;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参与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相关会议;

(四)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获取教育督导工作相关文件、报刊、资料;

(六)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采取约谈有关责任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督导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省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省政府督学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省政府督学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通讯、交通、食宿、劳务等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政府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省政府督学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省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其他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协助省政府督学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公务。

第二十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郑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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