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2-18 15:45:3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市某停车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库尔勒市某停车场涉嫌存在超过设置的免费停放时间后未扣除免费停放时间收费,夜间停车未按照夜间时段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与当事人在停车场收费处公示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不一致,未履行价格承诺多收取停车服务费等行为。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价格承诺”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39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尔勒市某停车场未履行价格承诺一案

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尔勒市建设路的某商贸城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贸城停车场对进入车辆新MHT***等车辆实际停车服务费高于其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公示的收费标准。存在超过设置的免费停车时间后未扣除免费停车时间重新计时收费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其停车场收费公示处公示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不一致,未履行价格承诺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价格承诺”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5041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犁州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苏县某饭庄明码标不规范一案

伊犁州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投诉热线转来群众投诉昭苏县某饭庄对大盘鸡明码标价120元,但实际收取160元的情况。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查明,当事人在饭庄内奖牌上公示的“干煸鸡”价格为120元,实际结算价为160元;白菜粉条肉公示价格为38元,实际结算价为48元;爆炒葫芦瓜公示价格为28元,实际结算价为38元;酸辣土豆丝公示价格为25元,实际结算价为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预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2023年7月24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0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喀什地区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普县某药店哄抬价格行为一案

喀什地区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平台消费者投诉,对泽普县某药店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药店销售药品过程中,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等药品的进销差价率高于同期其他药店同类药品的进销差价率,构成药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2023年10月8日,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74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药店价外加价行为一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水磨沟区的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对店内销售的磷酸奥他韦胶囊等药品超出标价出售的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2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苏市某供排水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一案

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苏市某供排水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规定,向904户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44754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2023年9月2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高昌区某干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高昌区某干果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所售6种葡萄干及制品未标注销售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周围显著位置也未发现标注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因当事人不具备“首尾不罚”的有关情节,2023年10月13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吐鲁番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未公示代收水费、代收电费价格及物业服务标准,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费、停车费、代收水费、代收电费,均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6月12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费用案

近日,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的规定,向群众多收“停车费”的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多收价款2009元,于2024年1月17日前退还消费者。此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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