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财务舞弊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与董监高责任浅析

2024-02-18 17:58:04 - 市场资讯

2024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专文,对近三年资本市场稽查执法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文章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近三年,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作出行政处罚523件,涉及1,932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责任人,对168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6件。相关负责人员表示,证监会将从严从重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劣违法行为,构建“长牙带刺”立体追责体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净化市场生态,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投资安全感。

针对财务舞弊案件中所常见的财务信息虚假披露、违规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等对造成少数股东重大财产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表决通过进一步强化了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为少数股东向前述侵权行为方(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等)诉请民事赔偿提供了有力抓手。

以案为鉴,观整治财务舞弊行为

案件摘要

根据2022年2月,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证监会向该上市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文件显示该上市公司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欺诈发行

《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该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82%,2018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2.59%,2019年上半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7.33%);

《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公司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3,500.12万元。

2.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加载:该公司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9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该公司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各年度对外担保的占比均大于其对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案件追踪

基于前述违规事实,证监会于2023年会同相关各方向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销售/采购副总经理等)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化、全方位追责,其中要求该公司向投资者退还资金募集款项人民币10.86亿元,并向公司处以人民币3,669万元罚款,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查明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董监高人员处以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在2022年3月15日受理了与该公司相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依据公开信息,公司的部分董监高等管理人员作为共同侵权人亦被投资者列为被告,一并提起索赔。

以法为心,思少数股东维权之要

上述上市公司欺诈案件中,诉请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以及《民法典》第六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作为《证券法》的上位法,参考并吸收了《证券法》中与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董监高违信连带责任等条款,适用范围自上市公司扩张至非上市的有限/股份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

强化基础保护: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57条及第110条规定:适格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上市公司股东应遵循《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无需股东在场)。适格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新公司法视角下:财务舞弊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与董监高责任浅析

本条对应原《公司法》第33条及97条,是对适格股东(特别针对股份公司适格股东)的知情权制度的重大变化。知情权作为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也是股东的法定固有权利。立法不仅拉近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少数股东知情权的差异,亦通过扩张股东可查阅文件的范围至会计凭证,简化股东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查阅流程,切实强化了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会计凭证中所包含的信息极其丰富,意义重大,也是中小股东后续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等侵权责任诉讼的信息基础。

强化双控规制:关联交易及纵向、横向法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资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视角下:财务舞弊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与董监高责任浅析

本条对应原《公司法》第20条,同时吸纳原《公司法》第63条,独立为专门的法人格否认条款。相比于旧法中已确立的纵向法人格否认,本次新增的横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强有力的规制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称“双控”)通过集团内兄弟公司、子侄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违规关联方担保等伤害公司、公司债权人行为,亦是新《公司法》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商业公司网状式发展的有力佐证。本条旨为“穿透公司的面纱”。前述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如导致赔偿责任,由公司进行承担;公司(董监高)不作为的,公司股东可援引新《公司法》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2条等向侵权方(如双控、相关董监高)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如若存在双控滥权的情况,少数股东亦可援引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使用异议股东评估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强化违信追责:违信董、高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及与双控之间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条均为新《公司法》本次引入的重大新增条款,进一步增大了违反信义义务的董监高的行为成本。新《公司法》依循“民商一体”的内在系统逻辑,与《民法典》第1191条及《证券法》第85条相互呼应,不仅确定了董、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债权人、股东)所造成的利益侵害应承担直接责任,亦规定了实务中双控与其委派、推选的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等所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旨在解决“两权不分离”的影子董事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制度,不仅展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亦体现了新《公司法》的时代性、国际性。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成员(主要为独立董事)需要履行忠实、勤勉以及信义义务,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业务决策、财务汇报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以履行其董事责任并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与你同在,毕马威持续专业赋能

在新《公司法》的引导下,专业机构的介入可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助力其更为深刻地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识别潜在财务问题及其背后的侵权行为,推动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中小股东通过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知情权等固有权利,通过获取专业结构的强力辅助,得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向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持。

毕马威法证咨询团队曾多次协助各类型企业的股东、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针对公司前股东、董监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行为进行相关内部调查。调查过程中,毕马威通过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全面的证据搜集、实地考察、文件审阅及现场访谈等多种手段,帮助需求方识别目标人员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方法(如财务舞弊、挪用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相关内控可能存在的设计/执行缺陷,并帮助需求方针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财务影响进行合理评估,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及优化提供专业建议。

毕马威风险管理咨询团队汇聚了专业领域的卓越人才,拥有反舞弊风险预防与调查、风险管理、合规体系建设等方面丰富的项目经验。特别针对企业财务舞弊及高管不正当行为调查领域,毕马威可充分利用过往积累的行业经验,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并量身定制咨询方案,以事实为基础,帮助客户识别潜在风险,为多方的权益的保护提供助力。

梅放

风险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frank.mei@kpmg.com

金毅 

法证咨询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kevin.y.jin@kpmg.com

蔡玥

法证咨询总监

毕马威中国

qunnie.cai@kpm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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