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创新机制防范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

2023-12-18 17:14:12 - 江苏经济报

假借破产逃废债的手段隐秘、花样百出,对市场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危害极大。为规制此种行为,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出台《关于防范与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苏州全市法院首度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法院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置模式与责任追究。日前,吴中法院在审理甲商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首次适用《意见》规定,以其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情形为由,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甲公司开业后负责运营某商业广场项目,该广场由乙公司开发后销售给数百名业主,再由业主委托甲公司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几年后,甲公司股东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法院与管理人在调查时却发现,乙公司协议委托甲公司代为与业主办理收房手续,并将应付违约金改为由甲公司向业主支付收房津贴的方式承担,该款项由乙公司提供,还约定了招商成果须达到总面积的60%、总户数的50%,否则该款项将转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借款。后甲公司未能完成招商任务,其破产清算一案被受理后,乙公司就拿着这份协议书向管理人申报了700余万元的债权。实际上,该招商任务于甲公司而言根本不可能完成,且甲公司已完成招商的商铺不是空关就是由其他公司收取租金,其资金来源被完全切断,同时甲公司还替乙公司背负上高额债务。经查,两公司注册地址相同,部分股东高管存在交叉,可见其故意设置对己不利条款、约定不可能成就条件,达到由甲公司受让乙公司债务的结果。一旦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甲公司将不再需要偿还债务,明显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主观目的。

《意见》规定,要通过区分不同申请主体的审查重点、督促管理人履职尽责、完善处置模式等手段,严厉处置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据此,吴中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沈歆

江苏经济报记者潘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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