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超标的查封企业资产盘活了
“检察机关监督后,公司被超额查封的资产得以盘活,成功融资后,我们不仅清偿了欠款,企业也有了希望!”前不久,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对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回访时,某开发公司房产部经理王某对检察官说。
某开发公司因逾期未支付某建筑公司1267万元工程款,被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2023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然而,由于经营困难,某开发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今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此前查封的某开发公司名下的74号房产变更为价值4882万元的S-1号房产。而S-1号房产当时正用于酒店营业,这一变更查封,让某开发公司陷入了困境。某开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逾期未作出答复。
获悉案件线索后,修武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现场勘查走访、调取相关文件等,查明法院在被执行人有多项可供执行资产的情况下,变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为数不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的财产,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等规定。
“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本来在用S-1号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但目前该房产处于查封状态,后续一系列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王某无奈地向承办检察官表示。
根据查明的情况,修武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超标的查封行为,并开展排查整治。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裁定解除了对S-1号房产的查封,后续又采取集中授课、案例研讨等方式,组织执行法官强化学习。
鉴于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基础,检察机关与法院经过不懈努力,促成两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某开发公司用名下包括S-1号房产在内的4处房产成功申请到贷款,盘活了公司的某楼盘项目,与某建筑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得到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