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已达成赔偿协议,时隔21年再索赔为何获法院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重伤致残后,受害人已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时隔21年,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
南通通州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发生在2002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判决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计545740.5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2002年,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一级伤残、半身截瘫。张某事发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陈某与张某、出租车公司达成协议,由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20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计54万余元并给付。
2023年2月,陈某因该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势而生活无法自理,疾病缠身,但残疾补偿金赔偿期限已过,没有收入来源的他陷入困境,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继续给付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117万余元。
庭审中,案涉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再次主张相关费用有违调解协议。
通州法院调查了事故经过和赔偿协议签订情况,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法院审理认为,此前的调解协议载有“事故调解就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从文义看有一次性处理结束的意思,但是,当年适用的法律规定了赔偿的定型化标准为20年期限,基于其立法初衷,“20年”应做限缩性解释,不宜直接认为受害人在20年后无权继续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调解时双方对赔偿年限的协商处于“20年”的框架内,也无法预判20年后的受害人情况,不宜认定原告明确放弃了20年后主张赔偿的权利或直接豁免了赔偿义务人20年后的赔偿责任。
据2022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综上,法院支持陈某的部分合理诉求,判决某公司赔偿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计545740.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主审法官表示,基于损害填平原则和社会公正性,对受害人的长期损失,侵权人应予以全面赔偿,其范围、数量应与加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相当。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限超过定型化赔偿确定的期限,如不能再主张相关权利,显失公平。陈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重残,瘫痪半生,实属不幸,本案判决不仅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也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