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2024-12-18 22:16:20 -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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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4〕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

管护工作六条措施

单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2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把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乡镇为单元补齐单村供水短板。各地要结合规模化供水延伸覆盖与单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以乡镇为单元推进项目建设,力求成片发挥供水效益。省水利厅、财政厅要统筹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对管护单位和管护资金落实、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的乡镇给予总额补助支持。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新建规模化供水项目的审核,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必要性论证不充分、工程造价虚高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科学制定单村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坚持“管建并举、以管为先、充分利旧”原则,在日常管护中发现问题,根据实际需求实事求是、一村一策确定解决方案。对单村供水工程水源不足、净化消毒设施缺漏等需要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的管护问题,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科学选择净水工艺、设备,进行规范化建设改造,做好工程投资控制,确保农村供水服务一村不落、一人不少。省水利厅要具体制定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加强工程运行维护。

三、持续强化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进一步夯实农村供水管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切实按照建管统一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确保工程长效运行。以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作为管护服务主体的,地方政府要督促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切实落实专业化管护;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暂不具备承担统管工作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在尊重群众意愿、不改变现有经营模式基础上,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企业作为管护服务主体,实现对县域内所有单村供水工程的专业化管护。

四、进一步规范管护服务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水利厅指导下,组织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护服务主体依法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中应明确管护职责、管护标准、各单村工程管护内容和供水服务人口等。尚未签订管护合同的县(市、区),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合同签订。

五、积极筹措工程管护经费。通过“省级以上补一点、村里收一点、县级统筹保障落实”的方式,筹措落实管护经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式。省水利厅要制定单村供水工程管护标准,根据各地县域统管工作落实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对管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保障落实。

六、切实强化行业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村供水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水质巡检,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省水利厅要尽快完善省、市、县三级共用的农村供水监管平台,将单村供水工程水质、水量和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纳入平台动态监管,并将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情况与管护资金安排挂钩,对专业化管护不到位、水质合格率下降、群众反映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减少或暂停管护资金安排。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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