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射洪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2023-04-18 11:22:5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4月14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射洪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射洪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32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到射洪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射洪县新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标称由射洪市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猪里脊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承检机构在执行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在射洪县新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商贸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射洪市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加工生产的猪里脊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采买和生产加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和行政处罚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射洪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加工生产不合格猪里脊肉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不合格猪里脊肉已经售完,无法召回。

经调查,2022年10月11日,射洪田园香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覃德兴从超强公司生产加工屠宰场采买了边口肉771.5公斤,总计26050元,其中将464公斤的猪肉卖给了新汇商贸公司,同时又在射洪市布贤鲜肉批发部经营者任布贤处采买322元猪背脊肉和射洪县玉书鲜肉店经营者王军处采买774元猪背脊肉,卖给了新汇商贸公司。新汇商贸公司销售的20.9公斤猪里脊肉是由从以上三处购买的猪肉中分割出来的,是由田园香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覃德兴)提供的。在调查中,超强公司提供了猪源登记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而布贤鲜肉批发部和玉书鲜肉店不能提供检疫证明等有关材料,且田园香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因此,针对超强公司能够提供屠宰登记记录并说明来源,射洪局于2022年12月17日对超强公司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田园香专业合作社采卖猪肉(含猪里脊肉)含有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氯酚酸钠的行为,射洪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55元(壹佰玖拾捌元伍角伍分);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20198.55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样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作为采买方田园香专业合作社(覃德兴)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且售卖猪里脊肉是多处分割来的,从而导致不合格问题的出现。射洪局已于2022年12月17日对方田园香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罚款处罚;作为生产加工屠宰方超强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射洪局给予了责令整改的处罚决定,要求超强公司要加强对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环节的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增强业务能力。

2.经营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和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射洪局对新汇商贸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猪里脊肉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到现场检查时,猪里脊肉已经售完,无法召回。

经调查,新汇商贸公司经营销售的猪里脊肉,是采买方田园香专业合作社覃德兴从超强公司屠宰场购买和同时向其它地方购买并售卖给该公司的,公司能提供进货登记台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说明进货来源。因此,射洪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新汇商贸公司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造成此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原因主要是采买方田园香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进销登记台账所致。新汇商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整改,发出了召回公示,因猪里脊肉是易消费品,已经售完,无法召回。

二、射洪汇恒商贸行经营销售不合格鲫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承检机构在执行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在射洪汇恒商贸行抽取了1批次鲫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射洪局)现场检查,当事人抽检批次的鲫鱼在2022年10月12日除用于抽检3.894kg和在销售过程中自然死亡的0.5364kg外,剩余的1.4696kg全部销售给了顾客,店内已无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鲫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但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射洪市局作出了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在射洪汇恒商贸行处抽样检验的鲫鱼是该店于2022年10月12日早上从射洪市刘杨氏鲜鱼店购进,购进价格是26元/kg,一共购进了5.9kg。当事人在采购抽检批次鲫鱼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方射洪市刘杨氏鲜鱼店的《营业执照》、《鲜活鱼类(销售清单)凭证》,在验收入库后建立了“直配收货确认单”、销售记录、报损记录等相关记录,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的鲫鱼作出召回处理。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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