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管?这份操作指引请查收
转自:上观新闻
本期作者
李文苑
上海嘉定法院
审监庭五级法官助理
深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是最高法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
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法院坚持数字改革赋能
以“四类案件”为主线
搭建从立案到执行的
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系统
推动实现“四类案件”的
自动识别、精准标注、
实时预警、智能监管、全程留痕
实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
监管系统如何操作
这份指引请查收
什么是“四类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四类案件”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1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2
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4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不属于“四类案件”范围,但在案由、罪名、诉讼标的或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可视情参照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何识别“四类案件”?
精准识别“四类案件”存在难度。通过建立参考库指引,作为识别“四类案件”的前置筛查范围,可以引导各类主体结合案情进行识别。
因而,上海法院在审判办案平台创设了“四类案件参考库”系统,制定了《“四类案件”参考库范围界定及参考等级标准对照指引表》,作为识别“四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参考库分为“四类案件”及“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案件”五大类别,并细化具体情形指引,根据所列情形与“四类案件”匹配精确度区分高、中、低三个参考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标注默认规则,在平台中形成三级标签化管理。
其中,参考等级为“高等级”的,三个工作日内应予标注,未标注且未说明原因的,期限届满办案平台自动标注为“四类案件”;参考等级为“中等级”的,七个工作日内应确认是否标注,不予标注的应当注明原因;参考等级为“低等级”,确属“四类案件”的,应及时确认标注。
实践中,全市法院可参照《上海法院“四类案件”参考库范围界定及参考等级标准对照指引表》,在系统配置中心进行参考库参数配置,自行调整参考库案件范围及参考等级标准。
参数配置入口
具体情形配置
如何进行推送?
平台已建立自动识别与相关主体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模式,并贯穿案件诉讼全过程。
平台自动识别模式下,平台根据案由、罪名、涉案主体、涉案领域、程序类型、社会关注程度等要素进行自动识别推送,自立案时起对命中信息的案件及时推送预警。同时平台与信访、纪检督察、舆情监测、廉政风险等模块协调联动,平台自动识别提示并按参考等级推送,符合监管情形的案件进入到“参考库(四类案件)”的待标注列表。
平台自动识别推送
人工识别模式下,区分标注主体和推送主体,赋予立案部门和承办审判组织直接标注的权限,同时赋予院庭长、审判管理、信访督察等职能部门推送、提示和预警权限,通过将可能的“四类案件”推送到参考库的待标注列表,由承办审判组织选择标注或不标注。
院庭长和职能部门可在“四类案件推送”模块的待标注列表中,对本院在办案件中需监管的案件进行推送。推送完成后,案件进入到参考库的待标注列表,来源为“院长推送”“庭长推送”“职能部门推送”。如中等级案件确有必要纳入监管的,审判管理部门还可以将其调整为高等级后进行复推。
“四类案件推送”操作页面
审管办进行中等级案件复推
如何进行标注?
立案庭可于诉调立案阶段在“案件涉及”中跨前标注,确保调转立的标签和分案有序、有效衔接;于正式立案阶段在“案件标签”项下进行标注。
诉调立案阶段在“案件涉及”标注
正式立案阶段在“案件标签”标注
承办审判组织可对在办案件及初执已结案件主动标注,在具体案件办理界面的“案件标签”项下进行标注,三级标签可以逐级展开选择,也可以直接输入关键词搜索具体情形。
对于推送的案件,有两种标注方式供选择,一是在工作台的“本人待标注”中选择相应案件进行标注,二是在参考库的待标注列表中选择相应案件进行标注。
承办审判组织主动标注
工作台中“本人待标注”模块
承办审判组织在工作台对推送案件进行标注
在参考库案件监管信息列表,可以查阅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推送标注时间、具体情形、监管主体等情况,并且根据监管情形和等级用不同颜色突出“监”“重”等监管标识,以便在办案列表、参考库等直观查看监管案件。
不同颜色监管标识
对于立案部门或承办审判组织认为案件需变更或撤销标注的,应当发起变更或撤销标注申请并注明原因,按照工作程序报院庭长作出决定。
其中,列入“高等级”参考范围由平台标注的案件、院庭长作为承办审判组织成员的案件或院长发现并提醒标注的案件,变更或撤销标注由院长决定。对于撤销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案件进入待标注列表。
参考库(四类案件)—撤销
对于变更申请,“变更为不标注”审批通过后,案件进入不标注列表;“变更标注情形”审批通过后,案件仍在已标注列表。
参考库(四类案件)—变更
如何进行监管?
“四类案件”监管平台显示的监管主体为院庭长。全市各法院可根据监管内容及监管需要,为每类案件量身定制监管方案指引,并预设至平台系统,当标注某种情形的“四类案件”时,平台系统自动显示监管方案指引,为院庭长监管行权提供参考。
参考库中监管措施配置
参考库中监管措施预设
院庭长可进入工作台的待审批列表,在“待监督管理”中选择监管措施,监管过程中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监管措施。同时设置排期、开庭、财产划拨、限高、失信、文书签发、电子签章和结案等多个预警拦截节点,系统会自动将上述流程节点提醒及时发送给监管主体和推送主体。
分配监管措施和确定预警节点
监管主体在参考库已标注列表中变更监管措施
平台建立智能“防火墙”预警拦截机制,根据不同监管强制力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系统将采取拦截进程、说明理由、报请审批、跟踪预警等措施。
监管主体可根据监管实际勾选设定监管措施与预警拦截节点,将默认拦截节点落实于裁判文书申请电子签章前,不落实监管措施则无法进行电子签章,从而影响案件结案进度,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监管校验拦截
实行分级监管,对于已标注的案件,一般由承办庭室庭长监督管理,但以下情形,由院长监督管理:
1
庭长作为承办审判组织成员的案件;
2
院长作为承办审判组织成员的案件;
3
院长推送的案件;
4
提请院长监管的案件。
庭长可在参考库的已标注列表将已标注案件提请院长监管,院长可在工作台待审批列表的“待提请回复”中进行审批,在院长未审批之前,庭长可在工作台的待审批列表撤回提请监管的申请。
庭长申请提级监管
院长待提请回复
庭长撤回提请监管申请
如何落实监管?
平台建立监管措施落实双向反馈在线互动机制,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监管模块提出监管意见,承办审判组织可根据落实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在平台中逐条落实回复,完成全部监管措施的落实回复后,提交院庭长按权限审核监管措施是否均已落实,未完成落实回复则触发平台系统的拦截功能。
承办审判组织可在工作台的“本人待落实回复”或者参考库的已标注列表中填写具体的落实情况,平台也实现了专业法官会议信息自动导入已落实信息的功能。
承办审判组织进行落实情况回复
未完成监管措施触发拦截
专业法官会议信息平台自动导入
怎么完成监管?
院庭长对承办审判组织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核,未及时确认的,案件的重要审理进程将会被系统拦截,无法正常推进。
确认监管完成的,在工作台待审批列表的“待监管确认”中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将不再拦截,案件可以完成结案等后续操作。
院庭长进行监管确认
平台同步建立线上全程留痕机制,通过将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落实回复、监管流程、时间节点等信息实时自动形成监管日志并随案保存,实现监管全流程、各环节记录公开透明化,做到监管可查询、可追溯、可倒查。
在参考库还可根据“案号”“案件状态”“涉监管案件类型”“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等条件进行查询统计,强化监管数据应用和运行态势分析。
监管流程全程留痕
作者简介
李文苑,法律硕士,曾执笔撰写《全流程思维导向:院庭长监管特定类型案件机制的路径完善》一文获2022年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执笔撰写《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研究》获2022年度嘉定区全面依法治区调研课题优秀成果。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管理处
文字:李文苑
责任编辑丨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