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偷学” 《劳动法》被开除,浏览无关网站被开除,法院判决结果却不同,咋回事?

2024-04-18 16:09:32 - 媒体滚动

转自:全国总工会

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

“偷学”我国《劳动法》

且浏览无关网站

公司开除员工违法吗?

2名员工

同样是被公司认为

“上班摸鱼”

为何法院判决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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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调岗

“偷学《劳动法》”、浏览无关网站

被开除

2002年11月11日,陆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6年5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电子邮件告知陆某调整工作岗位,并送达《工作调令》,让其准时到新岗位报到。

陆某表示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同年6月15日,陆某在新岗位办公室仅出现了十几分钟,并当场表示不接受这个新岗位的安排。公司再次通知其第二天准时到岗。

第二天,公司向陆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从5月份就与你协商一致调岗。但你无故旷工,结合你近期工作懈怠,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陆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陆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员工浏览无关网站

在法院审理阶段,单位举证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证明陆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公证书及附件显示,浏览记录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金山词霸等。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浏览记录包括了淘宝网、劳动法、高三试题等内容。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无故旷工”:劳动者对于新岗位的办公地点存在疑问,用人单位未明确给予回复。陆某在这种情况下回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并不构成“无故旷工”。

关于“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的是公司员工许某电脑中的记录,未保证相关工作设备的唯一性,无法反映与陆某工作电脑的浏览记录有关联,在陆某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予确认;其他打印件同样无法反映与陆某的工作电脑有关,同样不予确认。这些证据无法成为证明公司主张的有效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陆某赔偿金439677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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