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

2024-05-18 16:03:56 - 新快报

5月18日,“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一事登上网络热搜,引发关注。5月17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常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巨野法院韩增玲

编辑:陈楚仪

校对:陈泽佳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