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规则引领 实践先行 推动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迈上新台阶

2024-06-18 15:45:39 - 媒体滚动

刘东:规则引领 实践先行 推动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迈上新台阶

刘东

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主任

近年来,我国紧抓互联网发展机遇,数字平台和移动支付等商业模式全球领先,产业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已成为全球数据体量最大、数据跨境流量最大的国家,在全球数据流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高效、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对于提升我国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意义重大。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国数据出境管理机制,极大地便利了以商贸和科研为目的的数据出境活动。

《规定》明确和优化我国数据出境管理机制

一方面,《规定》在数据类型上确定了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出境活动需要通过数据出境事前监管程序(即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同时,鼓励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场景下的一般业务数据以及境外个人信息在境内处理后的数据跨境流动,释放了我国开放发展的积极信号。

另一方面,《规定》便利了常规性、高频率和低风险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业务场景。数据处理者不再需要通过数据出境事前监管程序的情形包括: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等;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些情形覆盖了大量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的场景,极大地降低了总部经济和企业“出海”的合规成本,也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和跨境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刘东:规则引领 实践先行 推动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迈上新台阶

《规定》着眼全球数据治理,为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预留了充足空间。《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是明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的权限和程序,自贸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将免予通过数据出境事前监管程序。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和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先行区。近年来,国务院、商务部等陆续发布了多份提及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多地的自贸区开展数据跨境流通试点的政策文件,旨在鼓励自贸区进一步探索高效、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通道。《规定》关于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内容,下放了各自贸区根据自身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进行数据出境管理的权限,不仅有助于自贸区优化区内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促进自身数据产业发展,也为通过自贸区承接双多边数据合作试点,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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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摘取自《中国网信》2024年第5期,如需获取全文,请点击以下卡片跳转至《中国网信》电子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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