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调解退还离婚保证金

2024-06-18 17:02:34 - 陕西法制网

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讨要婚内保证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之妹退还原告婚姻保障金36万元。法院认为婚姻保障金的约定属于涉及人身权限制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约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调解退还离婚保证金

承办法官张维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了解到,原告李宁(化名)与被告董花(化名)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董女士与李先生闹矛盾回了娘家,2023年1月23日,李先生与丈母娘刘某、妻妹董某乙某协商,当日转账36万元到董某乙账户内,转账说明标注“保证金”。2024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这笔36万元的“保证金”因丈母娘不同意返还,李先生便欲将董某乙诉至法院。张维法官了解到该情况后,向原告释明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形式对董某乙的账户进行保全。原告主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冻结董某乙的账户。之后,张法官对离婚案件及婚姻保障金纠纷同时进行调解,经过张法官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家人同意返还婚姻保障金36万元。同时,原被告在离婚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达成离婚协议。

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调解退还离婚保证金

独李人民法庭张维法官认为,李先生支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依法认定无效。

来源:三原法院

作者:张维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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