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惠州电动车!这类行为拟罚款200元……

2024-06-18 17:09:09 - 政府网站

转自:惠州发布

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惠州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该《管理办法》涵盖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共七章合计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通过传真(0752-2309319)、电子邮件(jjzdzfk@huizhou.gov.cn)的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至日期为7月13日。

《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粘贴反光标识

随着惠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性、灵活性而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选择。

然而,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拥堵、事故频发、停放困难、充电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比例显著提升,对城市管理和市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实行系统性的管理措施,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我市特依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第七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粘贴反光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融入惠州亮点。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与登记管理,详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强调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鼓励带牌销售,简化登记流程,明确登记细节,规定变更、转让登记相关部门应当于当日办理,提供更高效便民的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电动自行车的同时,提交车辆所有人主体信息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材料。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针对市民群众比较关注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管理等问题,《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即明确了驾驶人年龄限制、安全装备要求,强调佩戴头盔、禁止手持电子设备行驶等行为,同时也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进行了规划和管理,确保停放秩序。

其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搭载1.2米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八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在通行规则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不得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合理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标识,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放场所或临时停放区域规范停放,未划设停放场所或临时停放区域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二十条还规定了经营主体责任,对我市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企业提出具体、规范的管理要求。

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上路行驶处200元罚款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为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对违法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号牌违法、通行违法以及违法停放等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罚,为相关部门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其中,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针对提供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服务或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另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存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同时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通过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协助交通疏导方式能够实现警示和教育目的,不进行处罚,体现管理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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