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访谈:监管现状、趋势分析与应对建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龙飞

2023-07-18 18:02:21 - 贸易金融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各地监管部门逐步开展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活动,其中手续费等费用收取、政府平台项目开展、集中度关联度等问题引起业内人士重点关注与讨论。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将如何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应对监管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特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龙飞律师进行分析与解答,供各融资租赁公司参考与学习。

1、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之一。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跨省展业问题曾引发业内广泛讨论。请问您认为对融资租赁跨省展业限制的政策是否会落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陈龙飞:融资租赁跨省经营限制条款的提出可能是出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一惯性角度考虑,保持融资租赁与小额贷款、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地域要求的一致性。但是融资租赁相较小额贷款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具有特殊性,厂商租赁、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等业务难以限制经营地域。因此,较多监管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呼吁取消融资租赁行业跨省展业限制。如果融资租赁跨省展业限制政策最终落地,融资租赁公司或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式应对。一是在重点展业区域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但此方式会大幅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成本,另外需提前了解当地监管部门对设立融资租赁分支机构的要求及行业监管政策,并做好相应准备。二是对无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或可以与当地租赁公司合作,联合开展业务。

2、近期,上海、天津等多地开展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其中涉及到参与涉地方政府债务项目问题、手续费收取问题、集中度关联度等热点问题。请问您对这些问题何有看法?

陈龙飞:对于涉地方政府债务项目问题,此类项目涉及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与《预算法》的要求相违背,因此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均对此类项目有所规制,地方监管部门多将此项列为融资租赁公司评级的减分项。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城投类项目并不一定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主要评判标准包括是否有地方政府担保、地方政府是否为还款来源等。在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评级或现场检查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做好此项问题的解释工作,规避评级下调等问题。

对于服务费、手续费收取问题,目前监管部门对此项已出台政策进行规制,相较监管领域,司法领域对租赁公司服务费、手续费收取问题的规制更加严格。《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对服务费、手续费收取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该指导性意见在上海司法审判中已有明确体现。因此,服务费、手续费的取消或成为大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前考虑如何将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在租金中体现。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继续收取服务费,需明确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提供相应质价相符的实质性服务。另外,手续费收取裁判规则的变化还涉及到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即在意见稿发布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以因为出租人未提供相应实质性服务而要求返还手续费或服务费。对于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我们也与各级法院及监管部门沟通建议在手续费收取问题上不要溯及既往,否则将打乱融资租赁交易机制,破坏融资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集中度、关联度问题,在部分特殊行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地方监管部门有权对该监管指标进行一定调整。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管辖地区相关规定,并进行相应调整。

3、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正式挂牌成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出现重大调整。在这一背景下,您认为未来行业监管趋势如何?

陈龙飞:融资租赁行业,尤其是涉及到如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个人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加强是明确的发展趋势。首先,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最初的商务部到银保监会,再到现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部门从事业单位变成了行政单位。其次,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强,部分监管要求向银行及其他非银机构靠拢。例如,手续费、服务费收取限制最早出现于银行监管,随后逐步扩展到非银机构,再逐步转变为对金租公司乃至商租公司的监管要求。最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重视监管精神与要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在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讲话整理稿指出,违反某些监管政策也将认定合同无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金融审判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另外,商租公司的监管要求逐渐与金租公司的监管要求雷同化的趋势存在,但由于经营牌照、经营业务范围等差异,金租公司与商租公司的监管定位存在一定差异,监管要求也不会完全一致。

4、您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如何应对监管?在现行监管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更好地发展?

陈龙飞: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顺应监管趋严趋势,加强监管精神与规定的学习,理解监管的出发点。例如,上海专门针对个人业务出台监管细则的根源在于个人业务易引发投诉、纠纷及其他社会问题,以及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各项监管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梳理与区分,优先保证监管重点领域的合规。再者,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业务流程体系与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制度体系合规性建设,从制度层面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最后,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借鉴刑事合规不起诉理念,融资租赁公司在做好整体制度体系合规性建设的情形下,对于个别特殊事件可以事前或事后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解释,争取监管宽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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