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500万赃款“洗白”梦碎!练功券与虚拟货币的跨境诈骗末路

2024-07-18 10:15:40 - 广东检察

近年来,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转移诈骗赃款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异升级。虚拟货币因其无实体、交易便捷、溯源难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洗白”犯罪所得的新媒介。近日,香洲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以练功券冒充港币实施诈骗,再以买卖虚拟货币方式转移诈骗赃款的案件,经审查后,依法对该跨境诈骗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获法院一审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被告人丁某、朱某、王某、宋某等4人共谋在澳门实施“港币练功券”诈骗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王某主要负责招募、对接交易人员(该团伙称之为“炮灰”)及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的人员(该团伙称之为“卡主”),宋某负责寻找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和提供港币练功券,丁某和朱某负责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

该跨境犯罪团伙通过招募的多个“炮灰”将事先准备好的“练功券”携带入境至澳门,与需要兑换港币的当事人进行交换,在当事人向指定账号转账后,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并要求收购虚拟货币者在线下支付现金,实现赃款洗白套现。经查,该跨境犯罪团伙共骗取5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能动履职,有力指控犯罪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四十余册卷宗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引导公安机关深入排查涉案被害人,对涉案银行卡账户流水、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进行了详尽比对。经审查,检察官依法就资金性质、作案手段以及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将公安机关最先移送审查起诉12单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至52单,并根据涉案金额、参与次数、悔罪态度、前科情况等,综合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作出分层分类处置。

2024年2月,香洲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等15人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等15人分别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八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就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向被害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练功券不是真币,经过多层转账、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也不能把赃款真的“洗白”,跨境诈骗犯罪终究难逃法网。香洲区检察院将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导向,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斩断犯罪上下游黑灰产业链,切实做到深挖彻查、打财断血,筑牢反诈防骗“防火墙”,有力守护人民群众幸福生活。

来源:香洲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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