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脸”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2024-07-18 11:12:01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随意“变脸”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了辖区内某小区发生的系列盗窃案。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戴上硅胶人脸面具,伪装成老人模样潜入4户居民家中,共偷盗10多万元财物。受害居民报警后,上海闵行警方于次日在外省市将嫌疑人抓获并追回全部赃物。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供述,其是为了躲避公共视频监控,特地从网上购买了老年硅胶影视面具进行“换脸”伪装再实行犯罪行为。无独有偶,广东、浙江、河南等地也出现了不法分子购买人脸面具试图混淆警方视线,逃避侦查抓捕的现象,与武侠小说中戴上面具乔装他人的行为一般,通过人脸面具“易容”作案正成为部分违法犯罪的新型作案手法,这提升了办案人员侦破案件的难度,也引起了民众的担忧。

人脸面具,也称人皮面具、易容面具,是由特种硅胶或类似材料制成的整体头部面具,其具有与真人极其相似的皮肤纹理与肤色外观。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人脸面具的印象,还停留在“007”这类电影中特工人员使用的道具层面,距离普通人的生活似乎还很遥远。但是,随着3D打印技术、材料科技的发展,制作高仿真人脸面具的技术门槛和成本越来越低,商家可以通过顾客提供的照片,借助3D扫描技术获得人脸的立体数据,再以3D打印技术将人脸数据实体化,实现人脸面具的“私人定制”。

一般来说,人脸面具技术主要是服务于影视表演、角色扮演等活动,在医疗领域还可以满足部分群体对于疤痕遮盖、容貌修复的需求,但科技是一柄双刃剑,若人脸面具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有可能成为帮助其违法犯罪的利器。正如上述案例一样,借助人脸面具的帮助,不法分子不仅能逃避监控,还可以欺骗、误导目击证人与侦查人员,甚至可以通过佩戴模拟他人面容的面具作案来达到栽赃陷害、混淆视听的效果。除此之外,很多APP如微信、支付宝都有人脸识别功能。由于人脸面具的高仿真性特征,其已经可以用于小区门禁、上班打卡等初级识别系统,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使用特种硅胶或类似材料并结合3D打印和扫描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更高复杂度和精细度的人脸面具,甚至可能突破人脸登录系统、人脸支付系统、人脸安检系统的检测,从而进一步威胁民众安全与社会秩序。

在法律层面,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人脸面具、购买者购买人脸面具并进行使用,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风险,并有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人脸面具是模仿特定人的面部特征而制作,例如模仿明星的肖像而制作,那么此类人脸面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因而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脸面具的使用在现实中还有可能导致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例如,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模仿权利人面部特征制作的面具进行不当行为,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等,则行为人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商家在制作人脸面具时还可能收集顾客提供的人脸信息,而在网络平台上已经出现了商家出售人脸数据,甚至搭配身份证、手机号等其他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的现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商家应当妥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相关信息安全,商家未能妥善履行保障义务甚至滥用、泄露其收集的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商家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而售卖人脸面具的行为如果对特定人的个人信息、肖像权等人格权构成侵害,或者违反了网络交易安全的相关规定,则可能因为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而构成行政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行为。

最后,制作并销售模仿他人面部特征的高仿真人脸面具,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在严重时还可能涉及侮辱罪或诽谤罪等,从而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如果售卖的人脸面具被用于非法目的,例如从事诈骗、盗窃身份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犯罪活动,根据商家的主观状态,有可能属于参与或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犯,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制作者和销售者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提供的产品将被用于非法目的,却依然提供帮助或便利,那么他们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如,在明知他人将使用人脸面具从事诸如诈骗、盗窃、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等犯罪的情况下,制作者和销售者提供定制人脸面具的行为,则可能被视为对犯罪的帮助或教唆,从而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

然而,虽然人脸面具交易引起了一定法律风险,并容易为不法分子所滥用,但定制人脸面具本身并不必然构成非法行为,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定制人脸面具的用途、制作及销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肖像权等。在一些情况下,定制人脸面具也完全能够用于合法的目的和用途,例如,出于诸如电影特效、舞台表演、模拟演练或是安全测试等正当用途适用人脸面具。由此可见,如果一概禁止所有人脸面具交易,必然妨碍民众对人脸面具的正常使用行为,也不利于对人脸面具技术存在客观需求的影视、医疗等行业正常发展。

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当禁止此种违法犯罪工具的生产与销售并严厉打击相关生产、销售主体,但笔者认为,相对于全面禁止人脸面具流通的“一刀切”方案,更可行的方案可能是完善法律法规、适度监管。例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建设,明确界定人脸面具的合法与非法用途,同时强化在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机制,从而在保障合法需求、合理使用的同时,减少和降低人脸面具被用于侵权违法行为的风险。具体而言,可以基于风险大小的不同,根据仿真程度和用途的不同,对人脸面具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区分管理和监管。例如,对于高度仿真甚至能够以假乱真、可能被用于欺骗人脸识别系统或误导他人的人脸面具产品,由于其侵权和违法犯罪的风险更大,更应当加强监管;相较而言,明显为节日装饰或明显非真实人物的面具,例如,对于神话人物、动漫角色等非真实人物进行模仿形成的人脸面具等,由于其娱乐性和较低的误导风险,则可受到较少的限制和监管。

当然,为了更好地防范此类产品被滥用而引发法律风险,应当健全事前保障机制。例如,可以在生产销售端,要求生产者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产品使用说明上明确标识其用途、提供使用指南、强调合法合规的使用场景;同时在消费端,对于定制和使用仿真度较高的人脸面具,可以采取一些审查机制,例如,限制消费者的年龄,或者要求消费者提供人脸面具的肖像权使用证明等,以此在个人自由保护、市场交易保障与他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孟强(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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