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治理新规三大亮点

2024-07-18 11:05:15 - 法治周末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网暴治理新规三大亮点

《法治周末》记者戴蕾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平台帮助用户维权、开展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规有哪些亮点?如何精准整治“按键伤人”?《法治周末》记者结合相关判例,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晨。

亮点1网络平台不得为非实名用户提供服务

王丽(化名)是一名模特。她在一次上网时偶然发现,在A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内,用于丰胸美体的栏目项下有自己的照片和自拍的视频,并配有虚假描述等宣传。

王丽认为平台擅自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让浏览网页的网民认定自己就是文章中的当事人,严重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王丽于是到法院起诉了网络服务提供者A公司。

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发布涉案日记的账号注册信息,并主张自己系网络服务平台而非广告经营者,已完成披露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不承担平台责任。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电信部门出具的协查结果显示,该手机号码为案外人批量预开户的手机号,并未实际激活,不具备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电信部门回函内容,通常情况手机号未激活的情况下并不具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等功能。A公司认为在案发时该手机号即使未激活亦能接收短信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对此,A公司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他关于涉案侵权文章发布者的真实有效的信息。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完成涉案侵权内容系由真实的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文章发布者的责任。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女士的经济损失。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该案件,陈晨分析说,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淡化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束缚,使大家的表达更自由、多元,更有活力。然而,随着网络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张,匿名机制的弊端愈发凸显,其所引起的道德缺失、责任弱化和网络暴力行为不断攀升。按键伤人、“人肉开盒”逐渐成泛滥之势。

针对网络匿名机制可能带来的“恶语无代价”,此次《规定》第八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网络文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涉案侵权文章为网络用户发布的,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完成涉案侵权内容系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文章发布者的责任。这说明,司法实践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承担平台监管职责,对利用手机号码间接实名的用户,应加强身份核验。”陈晨说,对涉案侵权内容系由网络用户发布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以不实信息不属于自己发布为由,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逃避自己的审核和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的后果,即与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因此,在陈晨看来,《规定》第八条与司法案例相结合,有助于推动真实身份验证,督促网民合理合法发表言论,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亮点2明确禁止炒热度、恶意营销等行为

薛奇(化名)系公众人物。某日,张兰(化名)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薛奇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

薛奇认为,张兰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以造谣、抹黑自己的行为,对其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加之薛奇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兰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涉新浪微博账号共有近486万名关注粉丝,微博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奇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的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

张兰以扩散和传播相关内容,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微博在短时间内引发网络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薛奇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薛奇名誉权受损。

张兰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牟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薛奇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张兰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薛奇赔礼道歉,支付薛奇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陈晨表示,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由于不少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此次《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

《规定》第十条对炒热度、恶意营销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同时,《规定》第十三条还设立了网络暴力预警模型,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规定》明确禁止炒作和恶意营销,“网络大V”在传播信息时,应有更高的审核义务,严格遵守法律,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平台在发现恶意营销时,也有审核义务,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亮点3涉未成年人网暴信息投诉要优先处理

“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盗图姐不敢盗脸改盗日常了”?

这是在校学生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打出的“广告”。

这样的“广告”引起了同学高某某的注意,高某某于是向张某询问情况。张某于是给高某某转发了一段貌似同学黄某的不雅视频以及相关的笔记、群聊记录等,还告诉高某某可以发给其他人。

高某某于是将上述内容发给其他同学,这段视频在同学中间传播开来。

得知消息的黄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张某觉得很委屈,他表示,视频不是自己拍的,他是从同学赵某处获得了有关黄某的涉案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他只是在朋友圈发布消息,把内容转给了高某,是高某传播给了别人。

张某认为涉案“笔记”已经公开流转,自己仅为转发,不构成对黄某的侵权,真正侵权的人是书写“笔记”的人,及最先转发该“笔记”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高某某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的人物是黄某,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涉案行为极易造成涉案内容在其和黄其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判决张某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陈晨表示,社交媒体蓬勃发展,青少年利用网络社交现象十分普遍,网络虚拟性和便利性等特点使得知识获取更加便捷,相伴而生的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不断涌现。针对网络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此次《规定》新增了以下两项规定:

一是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发现风险的及时回应机制。该条内容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优先处理未成年人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具体内容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这些规定不但体现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融合全面保护和溯源治理的立法理念,也最大程度地发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能以此为抓手促推综合治理,做实源头预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效。”陈晨说。

陈晨表示,除了引导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之外,转载者信息核实义务的履行亦值得我们注意。转发者虽不是文章的原创作者,但亦应承担相应的审核义务。当转载信息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言辞,或事实明显不合理时,转载者一定要审慎,不能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如果转载者明知转载的信息虚假,或者对这种负面信息的真实与否漠不关心,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则会被认定为具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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