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一年内因迟到,就被公司扣工资20.9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2024-07-18 12:30:50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上海有位员工

因一年内多次迟到,

竟被公司扣了20余万元工资。

为此,双方对薄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上海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

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每月累积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

■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

上海一员工一年内因迟到,就被公司扣工资20.9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考勤记录,在其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

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行为不合理不合法

应支付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

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现双方一致确认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2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行驶管理权

也应合理合法。

对于以下这些“扣工资”的行为,

劳动者可以说NO!

快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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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扣3倍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至3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显然违法。

劳动者如请事假,应当扣除请假当天的工资。剩余月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孕期产检扣工资

《劳动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如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而罚款,属违法行为。

以捐赠为由扣工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捐款的名义强行扣除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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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扣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辞职,故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也属于违法。《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性扣工资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性扣除。

因道德瑕疵扣工资

有些单位会因劳动者道德瑕疵扣工资。比如,劳动者疑似出轨,而应其配偶要求对其工资进行扣除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单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无依据。

本期封面:

上海一员工一年内因迟到,就被公司扣工资20.9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综合整理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工人日报、会计漫话社等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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