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 提升支撑服务国家金融战略意识和能力

2024-07-18 14:36:25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 提升支撑服务国家金融战略意识和能力

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 提升支撑服务国家金融战略意识和能力

记者: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统筹考虑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促进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对此,您怎么理解?

何东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统筹考虑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要求金融法官不断深化对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认识,既要有法治智慧、审判智慧,更要有政治智慧。一要提升政治能力。张军院长强调,司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做好金融审判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障。能动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就是在彰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就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从全局上谋,从政治上把握大势、推动工作,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确保与党中央对金融形势的重大判断始终保持同频共振。二要强化系统思维。金融审判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办理案件犹如庖丁解牛,要善于从复杂事实和众多证据中发现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坚持系统观念,将待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判断,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把个案办理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综合考量个案典型意义、规则引领价值、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注重提炼裁判规则,主动融入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进程。三要站稳人民立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金融,必须始终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在办理金融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记者:张军院长强调,“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请具体谈谈金融审判工作中如何将‘如我在诉’的要求落到实处,站稳人民立场?

何东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案件,件件连着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办好每一个案件,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是能动履职的基本要求。一要以“如我在诉”的要求认真贯彻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理念。以保护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己任,对涉及案件的格式条款,充分考虑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准确运用民法典中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要以“如我在诉”的要求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认真落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导向。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二号司法建议”,推动相关纠纷源头治理。另一方面,认真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好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指导和推动多元化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选取具有重大影响、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平台优势,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业的保障、规范和引导作用。三要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实立、审、执衔接。在立案环节,用好财产保全、风险提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变卖等规避执行行为。在案件审理阶段,考虑后续执行工作,避免判了不能执行,再生纠纷。在执行环节,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兑现胜诉权益,避免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纠纷,甚至出现缠访缠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您认为金融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何东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前提下,发挥自由裁量权,是能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但不意味着案件“可左可右”,可以“任性”裁判。金融市场敏感性强,一些个案的不当示范效应,可能催化和加剧风险。必须把握好审判工作的“时度效”,坚决杜绝自由裁量权行使上的不负责任或滥用,避免自由裁量权成为“脱缰的野马”。一要系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具体法律条文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办理金融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准确适用金融犯罪特别法规定,还要准确适用民法典等通用规则,准确把握经济金融政策、金融监管规章等相关规定。处理好同一法律不同法条之间以及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内在逻辑关联,找准裁判思路和方向,精准适用法律。二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司法政策。金融审判需要大量运用金融监管规则,必须重视金融监管规章、政策的学习,时刻保持对中央金融政策的敏锐性,时刻保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敏锐性。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既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又兼顾比例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查明事实是法官基本职责,也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要本着对人民、历史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后续引发上诉、再审等问题。四要合理确定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的边界。穿透式思维并非没有边界。判断真实法律关系,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对其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断。只要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尊重。对成渝地区的金融法官而言,还要统筹考量成渝地区规则统一因素。成渝金融审判是一个整体,每一份判决,都在塑造成渝地区金融法治规则、法治环境,代表着成渝地区的法治形象。要主动适应跨省域管辖新模式新要求,站在成渝地区金融法治规则统一的视角,审视每一件案件,解决每一个法律问题,推动金融审判理念、规则、机制的融合统一。

记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您认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何东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金融审判法官作为金融安全稳定防线的“前沿哨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首要任务,也是必须具备的能力。一要增强敏锐性、辨别力。要始终绷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根弦,自觉将之作为案件立、审、执重要考量要素,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敏感复杂因素,警惕小案件演变为大事件、司法问题演变为政治风险。如严格落实强监管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依法否定合同效力。二要坚持标本兼治。充分考虑“保交房”等政策要求,用好破产重整、“活封活扣”等措施。对可能涉及全局性、稳定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推动风险源头预防和治理。三要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有相应职责,要加强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这不仅要求我们在机制建设上充分发挥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各自优势,共聚金融法治合力,更要求坚持“尊重专长”原则,在司法裁判中注意吸收监管规则、监管政策的科学性,落实中央金融宏观政策,绝不能在司法裁判中放任市场主体规避金融监管规则、侵蚀金融秩序。同时,还要通过精准解释适用法律和金融监管政策,弥补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自律监管规则之间的模糊地带。

记者:金融审判强调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金融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其与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何东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因信息严重不对称、缔约地位不对等、认识能力局限等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在金融交易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只有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给予倾斜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保护和契约自由。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平等保护和倾斜保护、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辩证关系,坚持以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作为补充和保障。当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缔约地位不对等、认识能力局限等因素时,应当适用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原则。

记者: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域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专门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承担着跨省域运行机制改革“试验田”作用。请结合实际谈一谈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有哪些优势?你们是如何融入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

何东宁: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战略部署。成渝金融法院实质化运行一年多以来,我们始终牢记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政治任务,推动跨省域专门法院优势已经初步凸显,改革红利逐步惠及成渝两地。实践表明,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优势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则优势。金融裁判的意义不仅是个案定分止争,更具有市场规则引领价值。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有效解决不同地区金融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促进金融市场规则统一,对优化区域金融法治营商环境、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在不同区域之间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成渝金融法院立足成渝地区金融实际开展系统调研,厘清成渝两地金融裁判理念、尺度把握等方面差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细化办案指引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创新联庭法官会议制度,探索院庭长阅核制,组建专业法官会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金融规则统一。二是专业化优势。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实现专业化金融审判资源在更广范围的聚集,是金融专门法院运行机制的创新,对提升区域乃至国家整体法治竞争力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成渝金融法院始终坚持在专业化建设上深耕细作。一方面,狠抓专业化金融审判人才队伍的选任和培养。坚持优中选优,反复比选产生首批工作人员133人,会聚川渝两地法院金融审判骨干。与两地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在学术交流、高端智库等方面强化协作,建立法官职前培训实务导师等制度,倡导干警每天学习一个小时以上,积极打造书香法院,以“学习型”法院推动建设锻造高素质金融审判人才队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金融专业化审判模式创新。组建专业化审判组织,设立专业审判团队,建立要素式审判、金融审判专家辅助等制度,编制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图引、票据纠纷类要素式审判图引,推动形成流程化、可复制的要素精准裁判模式,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三是协同治理优势。跨省域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跨省域联动,通过司法管辖跨省域带动协同治理在更广范围内实现执法司法资源整合、制度融合、平台聚合,对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多跨协同、步调一致推动中央金融监管政策落地,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具有重大变革性意义。成渝金融法院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与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共建备忘录》,建立金融案件专业化审理协同机制;与川渝两地原银保监局、证监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协作成立成渝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构建跨省域协同治理格局。四是风险防范化解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跨省域金融风险信息聚集效应。主要有两个层面:金融纠纷信息层面,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受理金融案件量大面广,通过大数据横向对比,有利于分析研判背后隐藏的风险信息和监管漏洞。数据共享层面,实现涉金融司法数据、监管数据、重大金融政策信息数据共享,更加有利于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成渝金融法院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首要任务,与两地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通报案件信息,针对证券、互联网消费金融、票据等领域风险进行研判,为党委、政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与两地金融监管机构协作,着力打造集动态监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服务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据中心,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大数据支持。目前,此项工作已纳入重庆市委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重大任务清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