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18 23:30:47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为加快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就宝山区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宝山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主要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

2.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3.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4.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5.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6.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7.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市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属地主管单位(各街镇园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刻盘)。

2.属地主管单位对企业申报认定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总部进行推荐,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材料(另行通知下发,电子版发邮箱)盖章后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委。

3.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4.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5.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三、申报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报送:请企业于7月25日(周四)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刻盘)报送至属地主管单位,属地主管单位统一提交至宝山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1.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企业材料清单

1.1.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表1.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编写提纲1.3.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1.4.企业最近三年牵头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息表1.5.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表(请按照表格既定格式录入汇总反馈电子版)

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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