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小课堂 | 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专章

2024-07-18 17:44:24 - 市场投研资讯

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相比有多处重要变化,特别是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基础已初步设立。

“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确定了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发行人及证券公司等多方主体的义务。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出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是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二、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对的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1、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2、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3、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4、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5、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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