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棠综合执法罚〔2023〕41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棠综合执法罚〔2023〕41号】,涉及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MA56K36U2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马志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棠综合执法罚〔2023〕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报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棠下镇人民政府发来《关于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农药的通报函》,来函反映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丝兰精油驱虫剂”外包装标签没有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报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农药处理。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 经调查,广东维生联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停止该产品生产,已于2021年11月15日要求各级经销商对该产品作下架处理。2021年10月-11月期间,共销售110瓶“顺品丝兰精油驱虫剂100g”,含税单价为29元/瓶,含税金额3190元。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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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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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6
处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