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等)

2023-08-18 18:16:56 -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林晓如、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8月17日

(页面生成时间2023-08-1718:17:10)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申请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陈伟雄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陈娜娜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王琦

住址:湖北省黄石市

申请人:林晓如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江伟荣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人:黄莉菲

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申请人:贝继伟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李义江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2018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2012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其中2017年支付1.1亿元,2018年支付2.2亿元(募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中2.835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柏堡龙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3笔,担保金额合计11亿元。截止2021年4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7.5亿元,尚余担保金额3.5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披露7笔对外担保(均在2018年发生),金额合计2.9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对外担保共21笔(其中2018年发生7笔,2019年发生14笔),金额合计7.1亿元(其中2018年发生2.9亿元,2019年发生4.2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16笔(包括2019年下半年发生14笔4.2亿,2020年上半年发生2笔4000万),金额合计4.6亿元。柏堡龙在2020年年报中公告了4.7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11笔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同时,相关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上述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伟雄、陈娜娜是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系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柏堡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陈伟雄、陈娜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琦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江伟荣、林晓如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申请人柏堡龙复议请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或者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申请人涉嫌虚构收入和利润的事实错误,证据、数据采集不规范、不准确、不真实,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值得推敲。2.申请人主动供述违规担保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动作出解决方案,消除危害后果,属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3.在监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申请人及时对有关虚假记载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4.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5.请求充分理解申请人的艰难处境,给申请人以重生机会。

申请人陈伟雄、陈娜娜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申请人涉嫌虚构收入和利润的事实错误,证据、数据采集不规范、不准确、不真实,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值得推敲。2.申请人主动供述违规担保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主动作出解决方案,消除危害后果,属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3.在监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申请人及时对有关虚假记载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4.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5.请求充分理解申请人的艰难处境,给申请人以重生机会。

申请人王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申请人涉嫌虚构收入和利润的事实错误,证据、数据采集不规范、不准确、不真实,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值得推敲。2.申请人主动供述违规担保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作为财务总监主动督促、帮助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解决方案,消除危害后果,属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3.在监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申请人及时对有关虚假记载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4.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申请人林晓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申请人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并无事实依据。本案认定申请人实际控制了他人银行卡,进而证明申请人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简单推论,经不起检验。2.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能归咎于申请人。申请人担任监事以来,正常参与监事会工作,受限于并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公司违法事项的审查超出了申请人专业能力范围,申请人已尽到勤勉义务。3.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申请人江伟荣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免除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主动供述违规担保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动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解决方案,消除危害后果,属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2.在监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申请人及时对有关虚假记载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3.本案未按照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本案认定申请人为柏堡龙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申请人处罚明显过重。4.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确保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申请人黄莉菲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免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并非专业财务人员,没有专业能力发现财务造假行为,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未分管公司财务或法务,本案认定申请人为公司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根据。2.申请人长期在广州负责市场、研发等业务,未参与、也不清楚柏堡龙虚增业务收入和违规信息披露行为。3.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件上签署了名字,但对于不知情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当给予处罚。

申请人贝继伟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免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没有发现财务造假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并非专业财务人员,没有专业能力发现财务造假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案认定申请人为公司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根据。2.申请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参与、也不清楚柏堡龙虚增业务收入和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申请人已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尽到勤勉职责。3.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件上签署了名字,但对于不知情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当给予处罚。

申请人李义江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没有发现财务造假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并非专业财务人员,没有专业能力发现财务造假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案认定申请人为公司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根据。2.申请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参与、也不清楚柏堡龙虚增业务收入和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申请人已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尽到勤勉职责。3.申请人虽在相关文件上签署了名字,但对于不知情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当给予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柏堡龙虚增收入与利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柏堡龙与某公司相关业务涉及财务造假事实,被申请人综合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某公司提供的分年度相关业务的数据、资金回款来源等证据予以综合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某公司控制个人账户配合柏堡龙进行财务造假。对于柏堡龙与万杰隆相关业务涉及财务造假事实,被申请人综合相关证人证言、资金回款来源等证据予以综合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万杰隆控制个人账户配合柏堡龙进行财务造假。对于具体测算柏堡龙与某公司、万杰隆相关业务涉及财务造假金额方面,柏堡龙对某公司的业务往来以虚构业务为主,同期发生部分真实业务;柏堡龙对万杰隆的业务均为虚构业务。被申请人逐笔对某公司、万杰隆的销售回款进行了穿透调查,识别出了构成财务造假资金循环的销售回款,对构成资金循环的销售回款与收入确认凭证进行了逐笔分配对应,结合某公司、万杰隆财务总监等对其与柏堡龙之间业务性质的指认,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依职权调取证据,并履行了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证件、申请人签字等法定程序,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了调查取证。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存在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差错调整以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但上述行为皆为被动所为或因形势所迫,且申请人并未完全如实披露。在申请人存在长期的、严重的信息披露虚假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上述情况,尚不足以对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存在配合调查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配合调查为法定义务。另外,申请人王琦、林晓如、陈伟雄、陈娜娜未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未积极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王琦、林晓如、陈伟雄、陈娜娜继续掩饰、隐瞒违法行为。4.关于量罚幅度,申请人江伟荣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因此本案认定其为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无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且其未经核实即在空白的标明为“董事签字”的文件签字,未能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揭发、制止柏堡龙的违法行为。5.关于认定申请人林晓如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本案认定林晓如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晓如负责柏堡龙与某公司以及与万杰隆的业务对接、林晓如电脑中的相关资料、柏堡龙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中包含林晓如近亲属的银行账户等基础证据,足以证明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林晓如提出的近亲属银行账户系出借给出纳陈某茹使用等复议理由,欠缺相关证据支持,不应予以采纳。6.黄莉菲作为柏堡龙董事、副总经理,贝继伟、李义江作为柏堡龙独立董事,未核实即在空白的标明为“董事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本身,已足以说明其未勤勉尽责。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证据。7.林晓如、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黄莉菲作为董事、副总经理,贝继伟、李义江作为独立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应当保证柏堡龙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柏堡龙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对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专业财务知识等情况,被申请人已充分考虑其违法情节并在量罚中依法予以体现。

经查明,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柏堡龙子公司在建工程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其中2.835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2018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7笔,担保金额2.9亿元;2019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4笔,担保金额4.2亿元;2020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2笔,担保金额3.9亿元。陈伟雄时任柏堡龙董事长,陈娜娜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王琦时任柏堡龙财务总监,林晓如时任柏堡龙监事,江伟荣时任柏堡龙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莉菲时任柏堡龙董事、副总经理,贝继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李义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

本会认为,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上述有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已经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差错调整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的主张,尚不足以从轻或者减轻对申请人处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已配合调查的主张,本会认为,配合调查为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且申请人王琦、林晓如、陈伟雄、陈娜娜存在未如实陈述、未积极配合调查且继续掩饰、隐瞒违法行为的情况。关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从本案事实来看,相关申请人并未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相关申请人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即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量罚适当,有关申请人对本案量罚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林晓如提出的近亲属银行账户系出借给出纳陈某茹使用等复议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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