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能以虚假宣传为由解除购房协议吗?

2024-08-18 19:53:53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总局答复: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能以虚假宣传为由解除购房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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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

本人的姐姐于2021年1月5日与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上商品房面积为153平方米,包括分摊共有建筑面积26平方米,且承诺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2021年1月11日,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购房合同,由五华县房管局测绘队给出商品房房产预测建筑面积为137.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0.93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26.81平方米,与购房协议153平方米差距超百分之十以。现咨询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答复为,购房协议中面积包括非封闭式阳台及飘窗面积,总计在153平方米左右,误差小于百分之三。请问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符,本人不同意此购房合同,是否可以以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法不符合规定(如虚假宣传),无条件解除购房协议?

总局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建议您咨询住房管理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

时间:2021-01-15

延伸阅读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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