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是否必须建立偏差管理规程

2023-09-18 18:22:26 - 市场资讯

转自:蒲公英Ouryao

问:MAH是否必须建立自己的《偏差管理规程》?

近日有蒲友留言,公司在接受B证持有人检查过程中,检查老师提出缺陷,受托企业(CMO)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多次重复性人为偏差,虽然受托企业(CMO)进行了偏差调查,但是未能有效的保证同类问题再次发生,MAH未建立《偏差管理规程》,针对以上重复发生的人为偏差未启动MAH偏差调查,未采取有效的CAPA督促受托企业进行持续改进。

1、正方:应该建立,理由如下:

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的要求,持有人需要建立《偏差管理规程》,如果不建立《偏差管理规程》,MAH在评价受托企业发生的偏差时无法提供内部审核流程、职责划分、等级判断,无法建立偏差台账等;

其次如果持有人自身发生关于产品有关偏差时无文件支持启动调查,无法做到持续改进;

2、反方:无需建立,理由如下:

不是必须的,看MAH是哪种类型的:

如果委托品种的物料的检验放行、稳定性检验等由MAH负责则需要建立《偏差管理规程》;

如果委托品种的所有环节都由受托企业进行,MHA只进行上市放行,则《偏差管理规程》就不是必须建立的,因为这种情况下MAH本质上无法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偏离行为;

3、蒲友评论

A:反方的观点有逻辑漏洞,即使持有人只负责上市放行也会出现偏差行为,例如以下情况:

本文问题中描述的缺陷,或者持有人如果自检发现文件执行错误;

记录审核未及时发现错误产品已经放行等情况发生时,依然是偏差行为;

所以持有人应该建立偏差管理规程,只不过不同模式下的MAH使用此规程的频率会有差异;

B:同意楼上观点,另外补充下,持有人需要负责供应商管理,如果物料入厂检验不合格,没有偏差走什么流程;持有人自检发现执行错误需要纠正,走什么流程?

法条引用

0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0年版

持有人是否建立了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包括药品存储、运输)的持有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了以下规章制度;相关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相关记录或报告;相关制度与受托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能有效衔接,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制度及药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2.持有人对受托企业的审核程序、现场审核报告及记录;

3.药品上市放行管理程序与记录;

4.研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程序及记录;

5.药品质量投诉管理程序、记录与报告;

6.药品退货管理程序与记录;

7.药品召回管理程序与记录;

8.偏差管理程序与记录;

0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2年版

28.(偏差与纠正预防)持有人应当建立偏差管理制度、纠正预防措施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变更与偏差的影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持有人应当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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