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9-18 02:01:03 - 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时间:2024年9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创业板博时定开”。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6日,共5个工作日。2024年9月27日(含该日)起2年期间,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6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3)场内销售机构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6日为本基金本次的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9月1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疫苗生物ETF”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疫苗生物ETF终止上市,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21号)同意。现将疫苗生物ETF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截至2024年7月19日日终,本基金已经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2024年7月25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2024年7月26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6日。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0日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了《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于2024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博时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剩余财产分配的公告》,于2024年9月11日发放清算资金。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上市日为2024年9月20日。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本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基金退出登记等业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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