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热点聚焦丨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的风险你知道吗
核心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会遇到朋友、亲人借用银行卡、信用卡的情况,或许出于好意,或许是为了能赚取“租金”,一些人会选择出借,殊不知这种行为涉及诸多法律风险,有的出借人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会遇到朋友、亲人借用银行卡、信用卡的情况,或许出于好意,或许是为了能赚取“租金”,一些人会选择出借,殊不知这种行为涉及诸多法律风险,有的出借人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几日里,记者走访天山区人民法院、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出借银行卡、信用卡引发的各种案件频繁发生。那么,我们来看看出借银行卡、信用卡到底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麻烦?
借给朋友信用卡,自己背上债务
“这个信用卡不是我在用,刷的钱也不是我消费的。”近日,在天山区人民法院“石榴籽小额速裁法官工作室”,黄女士被一家银行诉至法院,听到自己欠银行2万余元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未还,黄女士又急又气。
黄女士说,信用卡确实是自己从银行办理的,但是两年前就借给朋友王某了,她认为银行应该去找王某。
银行称,信用卡是黄女士在银行申领并产生透支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截至7月底,欠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万余元。
“信用卡是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你是实际申领人,这张卡的透支款,银行只能视为是你本人使用的。”办案法官王娟对黄女士说,按照法律规定,你向银行承担偿还义务后,可以向王某主张返还该笔款项。
“能不能调取王某使用这张信用卡时的监控啊?”黄女士轻声问,当听到银行方表示信用卡产生的透支已经超过三个月,查找相关消费场所的监控无异于“大海捞针”时,黄女士默默地低下了头。
最后,在法官调解下,银行方面同意黄女士在9月底之前支付完信用卡所欠本金及利息。
“朋友说急需用钱,借用一下信用卡,还说谁用卡谁还钱,银行不会找我要钱的,我就信了。”黄女士懊悔不已地说,朋友借走信用卡后一直没还,她也就忽略了,以后无论谁要借信用卡、银行卡都不能答应。
“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还会面临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的风险,甚至存在较大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王娟说,黄女士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资金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款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作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持卡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信用卡高额的现金提取费、利息及罚息等。
另一方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贷、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他人持卡期间只是过度透支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但如果出借人知情,亦没有及时偿清欠款,存在恶意透支情节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平均每天要办理5至6件金融纠纷案件。”王娟说,今年以来,该院小额诉讼法庭受理各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596件,调解司法确认案件575件,其中涉及出借银行卡和信用卡的有数十起。
王娟提醒大家,要合规办卡、理性消费、妥善保管、诚信用卡,“江湖救急”要三思,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惹祸上身”。
出借银行卡赚“佣金”,沦为电诈帮凶获刑
日前,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亚坤介绍,一定要警惕,不要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2023年12月,姜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所谓“上线”,对方称,只需借用姜某的银行卡“转个账”,就会支付高额“佣金”。明知可能被对方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姜某一口答应。同年12月10日,姜某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后姜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上游犯罪人员用于接收赃款,流入资金两百余万元,并按照“上线”指示前往银行将这些钱取现。姜某从中获利4.6万元。
2024年初,姜某猜到这些钱来路“不清白”,他赶紧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今年4月23日,姜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随后,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某犯帮信罪,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这是因为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高发,而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泛滥,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
“面对网络上‘用银行卡、手机卡就能兼职、获得高额佣金’的诱惑,我们须时刻保持警惕。”朱亚坤说,2023年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共办理27件帮信罪案件,今年截至8月共办理21件帮信罪案件,对比去年数据,明显呈上升趋势。
朱亚坤表示,从办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容易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朱亚坤介绍,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大学生涉世未深,易陷帮信陷阱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帮信罪案件数量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靠前的罪名。”9月11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路淼介绍,这几年,在该院审理的帮信罪案件中,出现了大学生涉罪人员,预防和减少大学生陷入帮信陷阱刻不容缓。
日前,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将一起帮信罪案件的开庭现场“搬”进了新疆大学。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被告人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正式开庭,新疆大学200余名在校师生观摩庭审。
公诉人指控称,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与网络上结识的对方(身份不详)商定以每张银行卡2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银行卡被对方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李某仍然按照对方要求,乘坐对方购买的车票从郑州至福州,并入住对方安排的酒店,李某将其本人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获利1500元。经核查,李某出租的银行卡,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6日单向流入资金为69万余元,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9名被害人转入的资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当庭判决李某犯帮信罪,判处罚金2000元,其犯罪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没收,冻结在案款项发还被害人。
庭后,案件主审法官路淼和公诉人围绕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基本情况,针对帮信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详细讲解,告诫在场大学生们,一定要提高自身抵御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辨识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观摩这次庭审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原来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竟有可能变成违法犯罪的大事。”参与旁听的学生们纷纷表示,作为大学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不能因一时贪图小利酿成大错,不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递刀人”。
“大学生涉世未深,在网络上比较活跃,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蛊惑。”路淼介绍,此次把法庭“搬”进校园,将纸面上的判决,变成看得见、听得懂的鲜活案例,能够使大学生对帮信罪有更直观、深刻地了解,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反诈意识,法院还将继续协同教育部门和各类院校,做好在校大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最后,法院干警还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海报,向大学生发放宣传手册,讲解了“微信群红包返利”“网络游戏代充诈骗”“AI换脸诈骗”“校园贷”等离大学生生活很近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套路,提醒大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自己的社交账号、银行卡、手机卡进行出借、出租、出售,远离电诈。
律师:正确办理和使用银行卡、信用卡注意三点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正确办理和使用银行卡、信用卡,是确保个人财务安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关键。”做到这些需注意三点,首先是要按需办卡,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习惯、还款能力等日常实际需求办理信用卡,避免盲目办卡、过量办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时要通过银行的营业网点或官方App、网上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
第二是要合规持卡,要及时注销长期睡眠卡或无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遗失或产生年费、利息、违约金等。同时,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轻易将卡号、密码、验证要素等信用卡个人金融信息透露给他人,谨防上当受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是要正确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根据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科学、理性消费。要坚持“量入为出”,防止“寅吃卯粮”、过度消费,更要防止因大额负债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账单生成日、计息、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等相关规定,避免还款逾期等带来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