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8 10:32:18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应思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洪益琴会计机构负责人:洪益琴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应思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洪益琴会计机构负责人:洪益琴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应思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洪益琴会计机构负责人:洪益琴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67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应思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69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

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的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相关风险提示:本项目实施尚需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后续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发展,提升公司行业地位,拓展上下游产业领域,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新耀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3-08-08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新化化工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郝超

营业期限:2023-08-0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51%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拟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二)建设地点:大洋基地(具体地点以最终核定为准)

(三)投资金额及来源:本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母公司借款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项目贷等)。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废旧极片及电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含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及服务性设施等。一期项目10,000吨废旧电池LFP极片,二期项目40,000吨废旧电池LFP黑粉。

(五)项目建设期: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建设周期预计12个月,二期项目建设周期预计18个月(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的实施是依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拓展技术应用领域,打造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而作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加强公司在锂电回收领域的服务能力,推进公司的产业链延伸拓展。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项目实施尚需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后续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71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化工》的要求,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3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1:上述产量、销量为折百数量(下同)。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注2:2023年1-9月主要产品价格同比有较大变化,其中:脂肪胺产品价格下降11.36%,有机溶剂产品价格下降4.02%,香料香精产品价格下降2.52%。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68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赵建标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70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化股份”)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5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29元,共计募集资金57,01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21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148.5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066.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180号)。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与子公司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由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中荷环境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中荷环境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注: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已终止,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14,189.21万元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计划在公司大洋基地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操作室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7,572.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389.39万元,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仍建设于大洋厂区西南预留地块,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同地实施。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实施,总部大楼新址目前尚处于规划阶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情况,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因公司“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较早,近年浙江中试基地须参照新建项目审批管控,随着安全、环保、节能和压力容器等法规标准的提高,原计划利旧设备无法使用,选用了先进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装备,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等建设成本上涨,因此设备、自动化控制、应急设施等投资增加,安全环保等公用工程的投入亦有所增加。截止2023年9月30日,该项目已投入7,610.90万元,占该募投项目总金额的100.51%。鉴于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投入增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建设同期实施且日期尚无法确定,公司拟将“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计划实施内容变更,后续研发大楼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实施。

四、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提高安全环保水平以及生产效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实施方案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实施方案变更,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实施方案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变更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3-072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

至2023-11-13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0日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0日前

3、登记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建波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联系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1小时,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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