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金额超30亿!阿里巴巴为何“妥协”?

2024-10-28 22:11:48 - 媒体滚动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一场横跨四年的法律鏖战,终于在近期迎来了重大转折。

10月27日,阿里巴巴以一纸公告向公众揭晓与美国股东之间集体诉讼案的最新进展。

阿里巴巴称,与现任和前任高管达成协议,同意支付4.33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0.87亿元)以解决美国股东集体诉讼案,之后所有被告将全面豁免该诉讼中原告提出的所有索赔。

在公告中,阿里巴巴方面透露,该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对诉讼中所主张的索赔依据的承认或认定,公司否认任何相关过错、责任、不当行为或者损害的指控,而达成和解是为了避免进一步诉讼产生的成本和造成的干扰。该和解协议涵盖了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持有阿里巴巴美股的投资者。

目前,这一拟议的和解协议已提交给曼哈顿联邦法院,等待美国地方法官乔治·丹尼尔斯的批准。

和解文件显示,这是自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近三十年前颁布以来,该地区第二十一大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并且是美国五十大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之一。

北京郝韩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俊波一直从事跨国举报和跨国证券集体诉讼业务,他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法官批准该协议的可能性极大,“就我所了解的案件而言,和解协议几乎均获得了通过。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律师会竭尽全力为投资者争取尽可能高的赔偿金额,因为律师费收益与赔偿金额紧密相关。因此,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都会不遗余力地为投资者争取最高金额的赔偿。所以,律师在此问题上很少会疏忽、懈怠或未尽全力,我尚未见过律师不尽力争取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进行额外的干预或阻碍。”

和解金额超30亿!阿里巴巴为何“妥协”?

和解金额超30亿元

从时间节点来看,这场集体诉讼早在2020年11月就在美国拉开序幕。根据起诉状,美股股东指控阿里巴巴违反了联邦证券法,诉讼核心在于投资者指控阿里巴巴对其垄断行为和蚂蚁集团IPO作出了重大失实陈述,导致阿里巴巴股价被人为夸大。原告认为,由于阿里巴巴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他们在购买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ADS)时遭受了经济损失。

不过在诉讼过程中,2023年,相关法院驳回了原告对阿里巴巴就蚂蚁集团IPO声明的质疑,而将重点放在了阿里巴巴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及失实陈述的指控上。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这起集体诉讼恰好发生在阿里巴巴在国内面临反垄断调查的风口浪尖之上。具体而言,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对阿里巴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一份长达25页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2024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阿里巴巴集团完成三年整改。彼时,阿里巴巴方面曾回应媒体称:“对于阿里巴巴而言,这是一个新的发展起点。未来,我们将继续立足创新,坚持合规经营,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和解金额超30亿!阿里巴巴为何“妥协”?

“在美国诉讼中,大公司作为被告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基于众多考虑,除了诉讼的周期较长、律师费用等专业费用支出较大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是,通过和解的方式,避免本公司在诉讼中,将争议内容相关的其他敏感信息向法庭或公众公布。”对于阿里巴巴选择高达30亿元进行和解背后蕴含的法律逻辑,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主任陈元熹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道。

事实上,阿里巴巴早已为此次和解做好了财务预案。根据财报,在今年8月发布的截止至6月30日的季度财报中,阿里巴巴已经计提了一笔高达4.33亿美元(约合31.45亿人民币)的股东集体诉讼准备金。

集体诉讼“考验”中概股

如今,阿里巴巴愿意主动和解,是否标志着这场长达4年的集体诉讼将画上句点?陈元熹分析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的第16庭前会议,第23条集体诉讼等规定了联邦民事诉讼中和解的方式和程序。“阿里巴巴公司提出和解方案是第一步,联邦法官的批准只是程序中的第二步,还有后续程序可能影响协议通过。例如,有集体诉讼的原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其反对意见。总体上看,美国集体诉讼的和解案件数量占到总体案件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成功和解的概率比较大。”

拉长时间线,这并不是阿里巴巴首次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顺利挂牌上市。上市刚满三个月,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遭遇集体诉讼,被Christine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Tai)诉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原告指控阿里巴巴在2014年上市前隐瞒了监管机构对其打假能力的警告。

最终,这起集体诉讼在耗时数年之后,由阿里巴巴支付2.5亿美元的和解金而告终。阿里巴巴彼时官方回应称,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事实上,对于中概股而言,集体诉讼早已不是新鲜事。除了阿里巴巴,诸如京东、百度、新东方、好未来等知名企业都曾遭遇过海外股东的集体诉讼风波。

“美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是通过证券委员会的事后监管以及联邦民事诉讼法律下的集体诉讼制度来进行保障,这一点恰恰与中国公司最熟悉的监管方式与诉讼制度有所不同。”对于中概股一直是遭遇集体诉讼的重灾区这一现象,陈元熹进一步称,阿里巴巴作为TMT行业先行者,拥有诸多专业人才尚且无法避免,中概股企业应多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与实践,主动披露,主动合规,积极预防监管与诉讼风险。

郝俊波介绍,美国集体诉讼的门槛很低,一旦股价大幅下跌,且上市公司表面存在问题,便可能成为被告。当然,最终是否会进行赔偿,还需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调查与取证。但基本上只要出现股价的大幅下跌,就可能引发诉讼。对于在美股上市的公司而言,被集体诉讼的风险难以避免。不过,在郝俊波的印象中,近年来中概股的表现已较以往有所改善,相较于十年前,美股市场中概股的诉讼数量已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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