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2022-01-28 14:36:00 - 媒体滚动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例如,采购计算机软件、汽车维修和加油等。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这种做法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以期从根本上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构筑长效机制。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框架协议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并按照《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属于质疑和投诉范围。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以及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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