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年的你”!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再迎修订

2023-11-28 17:46:35 - 西部网

西部网讯(记者李卓然)11月28日,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别保护”三章,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形成全社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修订完善办法十分必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出台,2009年5月2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民政厅厅长李智远在《办法(修订草案)》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修订完善办法十分必要。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17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共791.68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0%。其中,61%的未成年人经常玩游戏、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吸毒、色情等不良信息,24.6%的青少年检出抑郁症。”李智远表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性侵伤害、沉迷网络等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法(修订草案)》以问题为导向,靶向发力,解决突出问题。

建立园(所)长、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保工作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办法(修订草案)》拓展了学校保护范围,实现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全面覆盖。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园(所)长、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保工作制度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制度;及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培训和考核内容,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针对当前频发学生欺凌问题,《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及其教职工发现有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

每年夏季,未成年人溺水身亡事故时有发生,溺亡已成为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对此,《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防溺水内容,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等工作。

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相关水域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危险水域放置溺水抢救设施,组织志愿者在夏季开展防溺水巡护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打赏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办法(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宣传、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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