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约定“签字后不能更改”,合同还能解除吗?

2023-11-28 20:53:07 - 南宁晚报

南宁市的唐某为新房定制家具,因认为房屋装饰公司设计方案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欲解除合同。那么,家具定制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如果双方约定“签字后不能更改”,合同还能解除吗?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家具定制有关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家具定制合同进行分析并作出判决。

唐某与广西某房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以下简称预算单),约定由装饰公司根据尺寸定制鞋柜、衣柜等柜子,唐某预付13800元;装饰公司绘制图纸后,唐某再支付合同总价的55%;装饰公司开始生产,材料送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唐某再付5%。预算单还约定“量房出图纸后不在本公司做,要按图纸投影面积收取设计费80元/平方米”“柜子等家具是定制品,不能二次销售,签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货/退款,口头承诺无效”。签订预算单当天,唐某支付13800元。

在装饰公司上门量尺寸、出具3个柜子图纸后,唐某表示只定做其中一个柜子。该公司要求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唐某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其要求,不应支付设计费。双方对合同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唐某认为该公司违约,向西乡塘区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并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首付款、赔偿定金;该公司反诉主张唐某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其支付设计费。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唐某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唐某为定做人,房屋装饰公司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有所动摇,继续履行不利于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法律赋予定做人任意解除权,定做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装饰公司尚未完成工作,唐某有权解除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如因解除行为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做人应当赔偿损失。装饰公司为完成制作柜子的工作进行了上门测量、绘制设计图的准备,为完成承揽工作进行初步准备、付出劳动,法院酌情确认唐某向装饰公司赔偿损失800元。

双方签订的《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解除,装饰公司收取的13800元装修定金款项应予返还。双方对定做柜子数量、收费及预算单条款产生争议后,已丧失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信赖基础,之后双方也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公司未继续履行合同不应视为违约,故唐某主张装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唐某与装饰公司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解除,唐某向房屋装饰公司赔偿损失800元;房屋装饰公司向唐某返还预付款13800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为了避免社会价值的浪费,法律赋予定做人任意解除权,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通过约定随意改变。本案中双方签订预算单中约定“柜子等家具是定制品,不能二次销售,签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货/退款,口头承诺无效”中“签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款”实际上排除了唐某的任意解除权,应属无效。

唐某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因此造成装饰公司损失的,应向装饰公司赔偿,损失赔偿应局限于实际损失。装饰公司主张按照预算单约定的计算方式即以全屋面积加柜子投影面积计算违约金,但双方并未约定制作全屋设计图,该设计图也不是制作家具柜子的必要准备。此外,唐某主张装饰公司曾说“先出图嘛不要紧的”“免费出设计图”,诱导签约。

装修公司、家具定制公司销售人员通过承诺免费绘制设计图、免费出具方案等话术以促成合同签订,符合日常生活场景。法官未适用预算单约定的方式计算定做人应赔偿的损失,而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逻辑、双方陈述、合同履行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保障了定做人法定任意解除权,同时也保障了承揽人通过其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平衡了定做人及承揽人的利益,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通过对唐某主张的装饰公司销售话术的采信,也让家具定制公司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郑芳通讯员曲科科彭旸

编辑|孙玥

校对|李冬莉

审核|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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