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 51号】

2022-02-28 16:54:3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26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51号)。

关于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 51号】

当事人: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050390115L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八社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兴绿

2021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八社1幢1-2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进入厨房操作间无门开放式的,洗碗池下方有一条长2米的明沟、垃圾多,灶台下方有油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发《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通知书编号:渝北市监玉责字(2021)11-05-01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15日整改完毕。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7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名称是重庆旺月山庄农家乐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八社1幢1-2层从事小型餐饮经营活动。2021年12月7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显示有效期限: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许可证已经过期。当事人2015年6月时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要过期时,申请过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当时厨房条件设施达不到要求,因此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时间长了就忘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了,承诺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营业。2015年7月19日至2021年12月7日是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过期这段时期,当事人收入、支出未建立记账台账,无法计算收入、支出具体数据,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的住所是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八社1幢1-2层,《餐饮服务许可证》地址是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17社,因2012年7月,镇政府对当事人住所环山村社(组)重新进行过命名整合,故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与《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显示不是同一地址,但两个地址指的是同一地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以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情节。

本局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入、支出未建立记账台账,无法计算收入、支出具体数据,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121073677),其情形符合其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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