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50号)

2022-02-28 16:55:4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50号)。

关于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2〕50号)

当事人: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MA5U4PRF8R

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孝义

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分发待处理信息1条,信息内容显示:2021年10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2021年重庆食品专项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一村59-67号叁号经营场所待销售的(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普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批次抽检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是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样基数40桶,样品数量8桶。2021年11月21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190295879107005C),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190295879107005C)、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500000684933143)、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注意事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仓库及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一村59-67号叁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与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所有零售客户询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客户回应都已经用完;当事人同时联系江北高速G50收费站询问该批次产品,对方回应已使用完毕。为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成立,在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从事生产经营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2021年10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2021年重庆食品专项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一村59-67号叁号经营场所待销售的(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普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批次抽检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是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供货的,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是当事人的直营店。该批次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即:生产过程中打开臭氧机时间不够,引起臭氧浓度未达到消毒灭菌效果,导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第一步精密滤芯过滤,第二步石英砂过滤,第三步活性炭过滤,第四步精密滤芯过滤,第五步R膜,第六步通过16道内冲洗水桶后装罐出成品,第七步自行检测。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共100桶,其中:40桶批发给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剩下60桶批发给江北高速G50收费站。抽检基数40桶,检样8桶,检样是抽检工作人员按单价4元/桶支付了32元,水桶押金按单价40元/只支付了32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成本单价是3元/桶,批发单价是4元/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以生产该批次产品总数量计4000元,共获利100元。无该批次产品生产、供货记录。其获得的利润100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获得的利润100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190295879107005C)、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500000684933143)、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告知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情节。            

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名称: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按生产总数量计4000元,其获得的利润100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涉案违法所得较少,其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以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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