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保安岗位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023-02-28 10:30:53 - 齐鲁晚报

转自:河北工人报

物业公司保安岗位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摘要:物业公司保安岗位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物业公司保安类岗位的工作时间,常常是8小时以上甚至达到12小时,已经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痛点”和维权“难点”:加班事实证明难、加班工资的基数总是最低工资的“地板价”、“工资异议期”人为设“坑”、职业性消费没人理睬或者口惠而实不至……下面的这起案件,就突出反映了以上问题。

基本案情:曲某陈述称,自2011年2月16日,他到三河市的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职位为秩序维护班长,月工资409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作制,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薪酬级别遵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加班工资的核算以当年度三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是,曲某入职实行的却是12小时工作制,没有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公司也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不仅如此,公司还扣除了曲某的2021年端午节福利及2019年、2020年的年终奖。

曲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其加班费1005612元、端午节福利200元、2019年和2020年的年终奖16000元、手机话费补贴6000元。

2021年11月11日,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2021】567号仲裁裁决,仲裁结果为: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曲某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380元;驳回曲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1年11月26日,曲某向一审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与上述的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一致。

一审: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兑现

关于加班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虽涉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但因《管理制度》系2015年10月26日发布,且与《劳动合同》均为单独成册,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曲某出示或送达,而曲某索要工资条又遭到拒绝,故一审法院不能确认《管理制度》系《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现有的证据又不能证实曲某知晓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故公司以曲某获得工资后未提出异议为理由,抗辩已支付加班费的观点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劳动合同》约定曲某每天工作8小时,曲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每天工作12小时,加之曲某提供的从公司主管工作电脑获取的排班表、用手机录制的视频资料等,能够进一步佐证曲某每天延长工作加班4小时,但不能证实公司占用了曲某休息日。曲某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曲某申请加班工资的时间段为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又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核算以当年度三河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三河市最低月工资为1900元),曲某延长工作时间应获得的加班工资为16379.31元【(1900元÷21.75天÷8小时)×(250天×4小时)×150%】。三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一项裁决结果数据有误,应予以纠正。

关于曲某请求2021年端午节福利、2019年和2020年年终奖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发放端午节福利、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量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就端午节福利、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曲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曲某请求的手机费补贴问题。庭审中,曲某主张本人是秩序维护班长,公司业务的传达及任务的发布均是通过曲某进行的,但没有对曲某进行手机话费补贴。曲某按每月50元的标准计算,10年共计6000元。公司不同意支付,辩称并非法定或约定的项目,并且曲某的工资高于其他员工,即使有该方面的实际支出,也已经在工资中得到了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并没有就曲某主张的手机话费补贴进行明确约定,曲某主张手机话费补贴应当举证予以证明,现曲某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132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给付曲某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379.31元;驳回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不违法

曲某、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二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曲某上诉主要称:按照当年度三河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三河市最低月工资为1900元)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基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均是公司拿着空白合同让曲某签字后再填内容,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后打印的内容不知情。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某物业服务公司上诉主要称:曲某并不存在每天加班4小时的事实,且即使偶有加班,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加班费,不再负有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义务。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曲某加班事实,判决支持曲某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379.31元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就其上诉主张均未提供证据支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综上所述,曲某、某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10民终380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工人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