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科技董事长周宇刚、董事王志鹏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为控股股东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未按规定信披

2023-02-28 13:15:07 - 市场资讯

恒丰科技董事长周宇刚、董事王志鹏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为控股股东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未按规定信披

2月27日消息,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董事长周宇刚、董事王志鹏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新疆证监局公告显示,2019年7月15日、2021年3月22日,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科技)先后两次为控股股东新疆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与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交易相关事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合计3451.25万元。经查,上述两次担保事项均由恒丰科技董事王志鹏(兼任华兴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操作,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新疆证监局指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志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周宇刚作为恒丰科技董事长,疏于内控管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新疆证监局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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