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2-28 12:03:12 - 新疆日报

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了2024年第二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停车费、明码标价不规范、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1、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停车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库尔勒市某停车场涉嫌存在超过设置的免费停放时间后未扣除免费停放时间收费,夜间停车未按照夜间时段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与停车场收费处公示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不一致,未履行价格承诺多收取停车服务费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3972元的行政处罚。

2、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庄明码标价不规范一案

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转来的群众投诉,昭苏县某饭庄对大盘鸡明码标价120元,但实际收取160元。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饭庄内价目表上公示的“干煸鸡”价格为120元,实际结算价为160元;白菜粉条肉公示价格为38元,实际结算价为48元;爆炒葫芦瓜公示价格为28元,实际结算价为38元;酸辣土豆丝公示价格为25元,实际结算价为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预标明的费用”之规定,2023年7月24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067元的行政处罚。

3、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哄抬价格行为一案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对泽普县某药店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药店销售药品过程中,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等药品的进销差价率高于同期其他药店同类药品的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2023年10月8日,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7466元的行政处罚。

4、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供排水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一案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苏市某供排水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规定,向904户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44754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2023年9月2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高昌区某干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高昌区某干果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所售6种葡萄干及制品未标注销售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周围显著位置也未发现标注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2023年10月13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120元的行政处罚。

6、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费用案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的规定,向群众多收停车费。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多收价款2009元,于2024年1月17日前退还消费者。此案正在办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市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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