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轩生堂”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被罚201万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2022-12-28 14:04:00 - 东北新闻网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一批

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其中

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保健食品

被罚201.14万元

01

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

被罚201.14万元

2022年7月19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36.97万粒,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罚款20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保健食品国抽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6个批次留样产品中的2个留样产品检出“麻黄碱”。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检验,结果仍检出“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麻黄碱”等成分。该公司未按照注册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

“卡麦迪”“米谷多”小麻花抽检不合格

被罚6.5万元

2022年10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4153.5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8月25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显示标识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生产“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30件,销售价格为67.5元/件,已全部售出;2022年1月20日生产“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33件,销售价格为64.5元/件,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03

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

香油屡次非法添加

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日,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非法添加“香油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多份关于偃师区御尚品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的《检验报告》,称香油产品中检出“乙基麦芽酚”成分,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其拆除全部机器设备。2022年4月,该局再次收到其生产香油的不合格报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设备拆除后。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其新的非法加工窝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生产的香油及生产工具、设备等予以扣押。因案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乙基麦芽酚”是香油精的主要成分,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摄入过多“乙基麦芽酚”,易引起肝肾损伤,影响骨骼生长。

04

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

生产销售黄豆豆油皮不达标

被罚6.6万元

2022年11月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黄豆豆油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抽不合格报告,称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经营的黄豆豆油皮(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食品生产8箱,每箱36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92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防腐剂,主要应用在饮料、调味剂以及腌制食品中,不允许添加于豆制品,若长期过量食用苯甲酸超标的食品,会对肝脏功能产生损伤。

05

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

被罚10.13万元

2022年11月23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E92#、E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6.76元;罚款10.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柏县华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次E92#、E95#车用乙醇汽油所检项目中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E92#、E95#车用乙醇汽油,其中,E92#车用乙醇汽油共购进2吨,购进价格8820元/吨,销售价格6.88元/升;E95#车用乙醇汽油购进1.5吨,购进价格9730元/吨,销售价格7.68元/升,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3781.76元,违法所得1546.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

无证生产经营肉类食品等

被罚19.9万元

2022年9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外包装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外包装箱40个,没收特级猪头肉156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漯河市漯湾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头肉,经过加工处理,制成非即食的特级猪头肉食品199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元。经查,上述食品外包装箱标注为伪造冒用其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系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卤制猪头肉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李某涉嫌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

被罚40.22万元

2022年11月17日,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40.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存放有标识为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白酒产品、原酒、空酒瓶、及生产白酒所需相关产品等,当事人无法提供白酒生产许可证。经查,该仓库租赁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用于灌装散装白酒1.5吨,货值金额3万元;仓库罐装成品白酒货值金额1.022万元,货值总额4.02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李某某经营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

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8月2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130余吨、重型半挂运输车5辆。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8月22日,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可疑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运输车5辆,车内装载有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冻肉制品5681箱、130余吨,货车司机及押车人员现场无法出示该批货物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且不能提供货主及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因案情涉及信阳市多地,2022年9月1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置。经查,查获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包装标签显示原产地为巴西、巴拉圭,为国家防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信阳市市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耿记安

责任编辑:张雁北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