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被判刑 司法解释: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2022-12-28 16:50:56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被判刑 司法解释: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被判刑#司法解释: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2022年12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尹某某传播性病罪一案,近日判决生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被湖南省疾控中心确诊为HIV阳性(艾滋病),且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并领取治疗药物。2022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民房(尹某某的租住屋)内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尹某某明知自己HIV阳性,在不告知曾某某、无任何防护措施(未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雨花法院对尹某某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艾滋病是一种可以通过性传播的严重疾病。《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法官告诫: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还对他人恶意传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我们每个人都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健康防护,避免受到性疾病的侵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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