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2-28 01:50:55 - 证券时报网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国寿安保泰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8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3年11月28日起生效,本基金认购份额首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24年2月28日,投资者可办理认购份额的赎回业务申请。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则该基金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各个运作期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如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或申购金额予以进一步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非直销机构或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6.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6.3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3)其他销售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直销中心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泰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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