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心态转发同学不雅视频属学生欺凌

2024-03-28 06:17:13 - 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3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侵权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在黄某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两人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张某发布涉及黄某的不实言论和未经证实的不雅视频并传播,法院认定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从案外人赵某处获得了有关黄某的涉案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盗图姐不敢盗脸改盗日常啦”等言论。案外人高某某看到后询问情况,张某遂将具有贬损性言论及不雅视频的涉案微信笔记发给高某某,并告知可以发他人。高某某将上述内容发给案外人刘某某。上诉五人系同校学生。黄某仅针对张某的行为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高某某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人物是黄某,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涉案行为极易造成涉案内容在其和黄某所在的共同学生群体中扩散,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遂判决张某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北京四中院法官表示,要注意转载者的信息核实义务。对于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家长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沟通方式,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对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未成年人在遭遇网络暴力行为时,应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

    北京四中院网络侵权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人侵权类案件频发。四中院严格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理念,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中院受理多起案件,涉及因在学校群、班级群等网络空间不当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网友多以看热闹的心态参与传播相关信息,此类“吃瓜”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较大侵权风险,应谨慎参与。

原标题:“吃瓜”心态转发同学不雅视频属学生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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