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十大亮点

2022-04-28 04:35:43 - 媒体滚动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十大亮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十大亮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十大亮点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我省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共有8章73条,主要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强化土地管理层面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有何亮点值得关注?近日,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申延同对其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2019年全国人大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为《条例》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框架。

2020年年初,省自然资源厅成立《条例》修订课题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课题组紧紧围绕上位法,结合我省土地管理实际情况,先后五次组织技术骨干和专家学者,集中人员从合法性、科学性、结构完整性等角度对《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数易其稿的基础上,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调研工作,赴省内、省外多个地区开展专题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最终,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逐条逐字的推敲和修改,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11月1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2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22年3月30日,《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自1999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条例》较之前具有诸多亮点。

《条例》亮点解析

亮点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等规定。

亮点二:创设省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紧紧围绕“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取代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一系列的内容进行体系建设和制度构建,明确我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定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编制要求和审批层级,规定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亮点三: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的规定,《条例》修订过程中,在结合原《条例》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相关厅局、县(市、区)、乡(镇)、村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实际和四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规定,保留了其他的限额规定,充分保障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合法权益。根据限额面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亮点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条例》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其次,《条例》尤为注重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保护,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再者,《条例》明确了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授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权限的下放,更加方便了广大农民。

亮点五:细化土地复垦内容

原《条例》中仅对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复垦行为进行了规定,并且原有土地复垦费标准已远远无法满足现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实施步骤,明确了监管部门,并明确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其次,明确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修复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完善了我省的土地复垦制度。

亮点六:优化农用地转用权限

《条例》紧紧围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结合我省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

亮点七: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调整:明确了征收土地前的六步工作,增加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置程序;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亮点八:明确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标准

《条例》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多年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操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顺应国家最新的改革方向,明确“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亮点九:增加土地储备内容

为落实和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增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特别增加了土地储备的内容,明确何类土地属于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内容。

亮点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基于国家层面重大制度的改革,并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立足把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满足乡村振兴和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推进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从入市交易类型、入市审批流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安排的角度进行了明确。

(安蕴峰、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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