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新型扫把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2021年甘肃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新型扫把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李某于2019年11月12日获得“一种新型扫把机”(专利号为:201821685425.0)实用新型专利权。2020年以来,有4名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从事扫把生产和销售。请求人与4名被请求人分别交涉未果后,随即对被请求人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进行拍照取证。2021年11月3日、11月5日,请求人先后向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确认4名被请求人制造并使用的扫把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4名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均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
酒泉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该系列案件的焦点在于涉案设备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被请求人是否拥有“先用权”。首先,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与证据照片中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为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保护范围。其次,酒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不具关联性,被请求人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其“在先合法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23日作出行政裁决,分别责令4名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此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照司法标准科学确定证据的采信与使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发生被请求人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具有生产或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法享有“先用权”而规避专利侵权责任。如何准确界定“先用权”对行政执法人员是一个难题。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主张“先用权”,其提供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与其具体主张无关联性,合议组以准司法的标准不予认可,被请求人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二是公开口头审理加快了系列案件的办理速度。本案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引起四个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口头审理,对整体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办理类似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具有较强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