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肉板切片冒充肥牛卷售卖,重庆一食品经营部被罚16万余元

2024-05-28 12:16:22 - 澎湃新闻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十大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违规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刷单炒信、有偿刷量增粉等违法行为。

其中,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无食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肉片切割机、肉卷切割机对阳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鸭肉板进行切片、称重和装箱,并通过某进货平台对外销售,其在销售页面上产品的图片标签为“某某风味肥牛卷”。截至2023年5月17日,该食品经营部通过平台销售上述商品3295箱。目前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3637.29元、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处罚款163353.84元。

十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肖某某互联网提供“涨粉”服务虚构关注度案

2023年9月1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委网信办、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对肖某某实际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肖某某涉嫌为客户提供虚假流量业务。

经查,肖某某于2022年12月起,为增加经济收入,开始经营“涨粉”业务,其通过“api.kuwann1.top:8888/set”购买“涨粉”名额,单次最低购买1000个“涨粉”名额,购买后通过微信联系意向购买者。谈妥交易后,购买“涨粉”服务的客户会通过微信向肖某某发送链接(客户账号),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费用。肖某某再将上述链接输入“api.kuwann1.top:8888/set”,输入“涨粉”数量,“api.kuwann1.top:8888/set”扣减肖某某前期购买的“涨粉”名额,整个交易完成。

2023年10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肖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通过互联网进货平台违规销售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售85箱“肥牛卷”以及26盒“雪花肥牛卷”,其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地址等信息。

经查,该食品经营部在无食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肉片切割机、肉卷切割机对阳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鸭肉板进行切片、称重和装箱,并通过某进货平台对外销售,其在销售页面上产品的图片标签为“某某风味肥牛卷”。

截至2023年5月17日,该食品经营部通过平台销售上述商品3295箱,销售金额为136391.54元,另有待售无标签半成品280箱,货值金额8121.25元。

该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通过网站文字说明、标注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误导相关公众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3637.29元、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处罚款163353.84元。

案例三、大足区某厨具厂通过互联网平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案

2023年9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区某厨具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某直播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产品的宣传对比图涉嫌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经查,该厨具厂在某直播平台开设店铺“**厨具”,于2023年8月中旬在店铺上为ID为3634059308033001034的“烤蓝铁锅无涂层不粘铁锅炒菜锅家用圆底炒锅加厚防滑老式铁锅”制作发布了1张对比图,内容包含“咱家手工铁锅:手工锻打无涂层炒菜做菜更放心、密度高不粘锅煎蛋煎鱼都不怕、健康好用耐用健康是一日三餐吃出来、一锅用十年升级加厚铁板导热均匀易掌控耐用十年VS市场上涂层锅:表面有化学涂层化学涂层,不健康、密度低,炒菜易糊锅、危害健康涂层脱落影响健康、寿命短不耐用锅底薄一两年就得换锅”等,用于宣传该产品。

该厨具厂在制作发布上述宣传内容前未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也未让其他权威有资质的机构来对自家手工铁锅与市场上其他涂层锅进行测评,就依据网络上的一些信息和自己的想象自行编撰制作发布了上述宣传内容。

该厨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厨具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促销案

2022年11月11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促销。

经查,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自2022年10月底开始在“**果蔬专营店”销售“脐橙”。为促销引流,在“脐橙”销售的页面上使用了突出显示的“免费抢”字样,消费者在下单购买“脐橙”的过程中,“脐橙”销售页面会出现多个规格的“脐橙”销售选项,其中一个选项含有“免费脐橙10斤每日限10名全返”等内容,但该公司将该选项“脐橙”库存数量设定为“0”,故该选项实际无法选定,消费者不能获得免费的脐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不投放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重庆某科贸有限公司互联网违规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及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移交的《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关于发现本地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函》,对重庆某科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某平台上发布无水乙醇产品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某科贸有限公司虽然发布了无水乙醇产品信息,但实际并未销售,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其删除了发布的无水乙醇相关产品信息。

同时,该公司发布的宣传内容中含有“产品的产量及销售额一直在国内相关行业中名列前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等用语,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销售防锈油产品,在2019年底至2022年底期间没有实际经营,2023年1—7月的销售额仅为30854.88元。

该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构成《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所指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3年8月21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及其他食品违法案

2023年6月22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2023年6月15日在该公司开设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货郎旗舰店”购买的烟熏腊鱼产品,其营养成分表信息涉嫌虚假标注。

经查,该公司通过委托生产或购进成品的方式获得腊鱼产品,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货郎旗舰店”上架销售。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8袋委托生产的“烟熏腊鱼”产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有“脂肪:每100克34.1克(g),NRV%:57%”等信息,对其中的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数值,该公司无法提供计算依据及相关检验报告。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平台店铺已销售腊鱼产品5864袋,其中成交的6笔订单共2585袋产品为虚假交易,系其通过自行下单购买,实际没有邮寄产品,只是邮寄了一个有物流单号的空包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023年4月,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374.69元,没收扣押的8袋“烟熏腊鱼”(规格:500g/袋)产品,并处罚款39000元。

案例七、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七店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29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称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堂7店”购买的药品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该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于2021年底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堂7店”,主要销售OTC药品。2022年12月19日其购进700盒“香砂平胃颗粒(云南腾药)”,并在店铺“**堂7店”上架销售,店铺对药品的介绍分为“首页介绍”“商品详情”“服用方法”“商品卖点”等板块,在此款药品介绍板块最下方“商品卖点”介绍中包含“家里可常备家人都适用驱散胃病生活舒心调解神经调理脾胃”等文字内容,其介绍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对其经营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八、吴某自建网站提供有偿刷量增粉案

2023年8月30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委网信办、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依法对吴某位于沙坪坝区家庭住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吴某涉嫌为互联网平台用户提供有偿刷量增粉服务。

经查,吴某为提高经济收入,自2022年11月开始,自建3个名为“**之家”的网站(域名不同),分别负责刷量增粉业务宣传引流、订单下单、后台管理维护。此外,吴某还通过微信号、QQ号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刷量增粉业务目标数和金额,客户同意后直接在微信中下单并支付费用。

吴某通过自建网站、微信、QQ接单,并未直接联系刷手开展相关业务,而是将订单同步转发到价格更低的上家涨粉网站,支付相应费用后形成新的订单,由上家涨粉网站完成订单的相关业务,吴某从中赚取差价。

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提供组织服务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吴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7.26元,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九、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2月15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函,称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养殖模式”上发布的饲料产品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查处。

经查,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发布公司动态新闻、展示介绍公司产品及养殖技术,创建了网站“**养殖模式”,并于2022年12月6日至13日在自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制作发布了涉及其生产的乐饲健、美典—牛羊拉骨增肥宝等饲料产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包含“……提高动物机体免疫功能和抗病力,减少各种疾病的发生率……长势喜人,生长提速,饲料转化率提高15%以上,日增重提高20%以上,出栏提前15~20天”等用语,通过调查发现“乐饲健”饲料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无功能介绍,而该公司在其广告内对产品的功能、效果作虚假宣传,“美典—牛羊拉骨增肥宝”饲料包装袋上的标签标识与广告内的产品功能、效果介绍不一致。

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引人误导及“说明有效率”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刘某搭建手机墙提供有偿刷量增粉案

2023年9月26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网安支队依法对刘某位于沙坪坝区的租住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刘某涉嫌为某直播平台用户提供有偿刷量增粉服务。

经查,刘某为提高经济收入,于2022年10月从某电商平台、某二手电商平台购买了430台改装手机及配套设施设备(后卖出210套,剩余220套),配备100条宽带搭建了手机墙。调查发现手机墙上摆放了200台手机,刘某为每台手机独立购买了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平台虚拟账号,并自2022年11月开始从事帮助直播间主播涨人气和帮助直播平台用户账户涨粉、刷播放量等业务。

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12.5元,并处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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